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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通知
来源:政策研究室 时间:2010-12-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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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商贸发[2009]14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要求,推行资源节约,鼓励循环消费,商务部、财政部决定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及目标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和资源瓶颈问题日益凸现,再生资源回收在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污染,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愈加重要。目前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规模小、回收率低、技术落后、二次污染严重,部分企业和从业人员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十分突出,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各地务必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重要性,把推动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指导原则

政府引导支持,企业市场化运作,以有利于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方便居民生活,有利于行业管理和培育规模化、规范化的龙头企业为出发点,以回收企业和集散市场为载体,立足于整合规范现有回收网络资源,通过政策支持推动改造、提升;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实现全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平稳较快发展。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

以城市为重点,率先选择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开展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城市”),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向地级及以下城市推开。通过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的法律、标准和政策,形成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通过建立回收企业和从业人员培训体系,规范改造社区居民回收站点、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使城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市场进行规范化的交易和集中处理,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逐步形成符合城市建设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实现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化。

二、主要工作

(一)建立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机制

各地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并通过政府或立法机关发布,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制定并形成包括法律法规、标准及财税、土地等政策在内的再生资源回收促进体系;建立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指导、监督和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建立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各地要选择确定承担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形成以社区回收站点和分拣中心为基础,集散市场为核心,加工利用为目的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逐步提高回收集散加工能力,促进再生资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1.引导回收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对目前“散兵游勇”式的走街串巷回收方式进行整合和规范,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建设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着装、统一价格、统一衡器、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规范的固定或流动社区回收点。

2按照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提升废纸、废塑料(废饮料瓶)、废金属等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品种的综合分拣加工能力,形成运营规范、专业化、符合环保要求的分拣加工中心。

3对于再生资源集中度较高、交易规模较大、有较好基础、具有一定的区域辐射能力的大型跨地区的集散市场要进行规范和提升,完善其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加强拆解、仓储等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劳动保护设施等方面的建设。

(三)宣传教育培训

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写相应的培训教材,对行政管理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回收拆解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管理水平和专业化、组织化、规范化程度。

(四)规范行业监督管理

建立再生资源回收统计制度,开发、完善再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扎实推进企业及从业人员备案工作,加强对行业的监管。商务部将会同财政部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进行阶段性审核验收,对符合验收规范的项目,授权使用全国统一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标识,逐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将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给予支持,具体办法另发。

三、工作要求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与管理,指导企业完善经营设施、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设施建设,提升技术水平,组织相关从业人员培训,推动回收行业的产业化发展;财政部门要与商务主管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统筹安排资金使用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要加强对项目执行和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严禁任何单位骗取、挪用、截留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有关工作进展情况请及时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财务司)、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特此通知

 

附件: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试点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范

 

一、再生资源回收站()建设规范

第一条  严格按照“七统一、一规范” (统一规划、标识、着装、价格、计量、车辆、管理及经营规范)的要求进行建设。

第二条  回收站()经营证照及资质齐全,负责人有个人身份证明资料,无违法犯罪记录。

第三条  按照“便于交售”的原则,城区每20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乡、镇每2500户居民设置1个回收站(点)。

第四条  回收站()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平方米,门面招牌采用统一规范的站名和设计。

第五条  回收站()建设要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设计及装修与社区环境相符,社区回收站()采用绿色环保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

第六条  社区回收站()的从业人员须经过培训学习,持证上岗。

第七条  不影响当地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排污设施完善,符合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八条  社区回收站()至中转站至再生资源集散市场间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

第九条  保证社区回收站()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同时配备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

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规范

根据网络体系整体功能配置要求,市场应由“五区一中心”构成,即:商品交易区、分拣加工区、仓储配送区、商品展示区、配套服务区和培训中心。

第一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的设置应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前提下,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近郊地区选址。

第二条  再生资源集散市场规划、设计及建设要符合环保、市容和消防安全等标准,设有隔离围墙,园区绿化,保持较好的外观环境。

第三条  市场要完善集散、交易、储存、初加工、治污减排等功能,并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相配套。市场内加工区、交易区、仓储配送区与服务区、办公区分离,加工区与交易区配备相应的环保、安全等作业设施,集中治理废弃物排放,消除二次污染。

第四条  市场的建设用地规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规划要求和当地再生资源总量确定,集约用地。

第五条  市场建设要符合环保部门环保评估及生产技术标准的资质认定,具备相关废弃物的处理资质。开展易污染废物拆解加工的市场内应铺设具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油类混入或渗透功能的硬化地面,处理设施周围应有油类或液体的截流、收集及油水分离的环保设施或措施。

第六条  市场内各区域须符合以下要求:

1.商品交易区应依交易产品种类进行细分,形成集约化经营,整体设计、装修及建设要符合当地环保及消防的管理要求。

2分拣加工区建筑面积根据当地再生资源总量而定,采用轻型建筑材料进行全封闭处理,在设计、装修方面必须符合环保及消防的要求,着重防止废弃物溢散、散发恶臭、污染地面及影响四周环境。

3仓储配送区建筑面积根据市场交易量而定,采用标准化、系列化、规范化的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机具设施及条形码等技术。提高整体资源利用率,降低企业运作成本。

4商品展示区在设计与装修上以现代化、科技化为标准,为场内交易提供商品展示服务。

5.信息中心负责场内交易、加工等信息的统计,定期发布国内外再生资源供求信息,为当地再生资源回收各网点以及全市居民与企业提供信息服务。鼓励设立在线收废网站、统一公开的服务电话及互联网络设施,以方便居民及企事业单位预约投售。

6配套服务区与培训中心以培训及其他服务功能为主,按照消防、环保管理要求进行施工建设。

以上各区域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有关部门验收、批准后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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