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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来源:广东政府网 时间:2009-07-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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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决定

                                                粤发[2006]2号 

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能力,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和谐广东,现就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作出如下决定。

    一、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1.重要意义。行业协会、行业商会是指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为维护共同的合法经济利益而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行业协会、商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省改革开放先行一步,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较早、较快,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是,目前我省的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在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配套政策、法制建设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愈显突出和重要。切实解决我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大力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经济利益;有利于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转变职能,提高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有利于适应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扩大对外开放;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建设富裕、公平、活力、安康的和谐广东。
    2.指导思想。坚持以*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关于积极发展各类行业组织和推进体制创新的精神,以及落实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和更好地发挥排头兵作用的总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抓认识、抓发展、抓规范、抓发挥作用”为主线,以民间化为方向,以体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目标,大力培育和发展新型行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他们在思想引导、发展经济、扩大开放、完善体制、协调关系、规范行为、促进和谐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3.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更新观念,统一认识,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环境;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加快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步伐;坚持以创新为核心,积极探索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新路子;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加强领导,稳步推进。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在全省培育一大批独立公正、行为规范、运作有序、代表性强、公信力高,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符合国际惯例的新型行业协会、商会,并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二、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职能作用

    4.提供服务。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以服务为宗旨,切实代表和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积极组织市场开拓,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及产业政策制订等活动。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发挥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作用。

    5.反映诉求。组织行业企业积极应对国际国内贸易纠纷,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和采取保障措施等对外贸易救济措施的申请,并协助政府开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相关诉讼。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参与涉及行业利益的决策、立法的论证咨询,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

    6.规范行为。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和会员的生产经营行为,实施规范化运作。协助政府制定、修改行业标准,加强会员和行业自律。组织会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对会员守法经营、照章纳税的教育和监督。强化行业价格自律,制止垄断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社会公共利益。强化产品和服务质量自律,配合政府监督管理,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理顺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体制

    7.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化。按照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要求,行业协会、商会必须依法办会、民间办会,在“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会务”的“五自”原则基础上,实行无行政级别、无行政事业编制、无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真正实现民间化和自治性。行业协会、商会的机构、人事、资产、财务一律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分开,其办事机构一律不得与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机构合署办公,现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依照有关法律政策,妥善处理行业协会、商会在人、财、物等方面的历史遗留问题,其资产原属国有资产的,应移交回原所有权单位,或明晰产权,实行有偿使用。其从业人员原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组织人事等部门提出具体办法。要依法保护行业协会、商会的自主权,不得干预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履行职责。

    8.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应依法登记,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和政府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未经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行业协会、商会无论大小、会员多少,都是平等的独立团体法人。
    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之间,是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政府既要依法对行业协会、商会进行登记管理,又要积极扶持和促进其发展,逐步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的相关业务职能向行业协会、商会转移,保障其依法独立开展活动。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管理,要由控制型转向培育、服务型,提供法律依据及进行法律监督,并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行为的事后监督,而不直接干预其内部运作。政府要坚持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引导、推动同一区域内名称重叠、业务相同、会员交叉的行业协会、商会,通过平等协商和会员自愿,重新组合成立新的行业协会、商会。同一区域内同行业协会、商会的设立,应有利于代表行业、有序竞争并真正发挥作用,不宜过多过滥。
   
    四、建立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的有效机制
   
    9.建立委托授权机制。以行政许可法为依据,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执业资格评定,行检行评等方面职能,可依法赋予行业协会、商会。行业调查、统计、规划、培训、考核等工作,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可行性的前期论证,以及对项目的责任监督,可依法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完成,并建立相应的购买服务制度。行业评优评奖、出具产品原产地证明、泛珠三角行业区域合作等活动,可依法授权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会员企业开展融资和拆借业务中的作用。政府职能的移交、委托和授权,应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通盘考虑,循序渐进。可选择一些行业代表性强、运作较规范的行业协会、商会作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广,稳步推进。

    10.建立合作联动机制。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积极推进有关合作。联合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和进出口磋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及早调查防范,构筑政府、协会、企业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协调作战的立体多层次的反倾销体系。指导协助行业协会、商会合作建立行业自主创新平台,实施名牌战略,发展自主知识产权,制定行业技术标准,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协助行业协会、商会就本行业产品在外地遭遇的不公正待遇开展维权行动。借助行业力量,鼓励行业举报,配合开展执法行动,打击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提供优惠政策,支持行业建设新的商品和期货贸易市场,完善区域贸易体系。联合建立完善金融、价格、食品、药品等社会公共安全的预警和应急体系,维护社会稳定。
 
    11.建立征询机制。构建长期稳定的联系对话平台,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建立政府有关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沟通协调机制,听取意见和建议。政府制定涉及行业利益的政策规定前,应先征求行业协会、商会意见。政府举行的各类听证会,凡涉及行业利益的,应吸收行业协会、商会代表参加。政府牵头或组织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评选及其他涉及企业产品的评优等,应听取所在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公用事业和垄断性行业企业提出的调价要求,应征求有关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后提交政府。新闻媒体就事关公共安全的具体行业标准问题进行报道,应事先咨询政府权威部门意见,防止出现舆论误导。

    12.建立监督指导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应协助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完善行规行约,报登记管理部门备案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支持对违规会员进行处罚,树立行业协会、商会权威,规范会员企业的生产和经营行为。监督指导行业价格制定。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可成立价格评议委员会,议定行业指导价格,经物价部门审批后执行,维护行内市场秩序,抑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监督指导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产品推荐等行为,对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允许其引入会员标志制度,强化诚信守法意识和集体荣誉感。监督指导行业合理布局和市场有序准入,避免重复建设、重复引进、资源浪费和无序竞争。监督指导行业安全生产和环保标准的执行,确保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从事危险品、爆炸品、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器材等特种商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企业,以及矿山开采等特殊行业企业,应依照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其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监督指导行业和会员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各项标准和制度;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代表会员企业与职工签订行业性集体合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生产环境恶劣、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待员工不公等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依照章程规定进行惩处,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

    13.建立考评奖惩机制。建立评级制度,借鉴国际经验,引入权威评级机构,探索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考评,结合年审作出升降级决定。建立鼓励制度,对诚信守法、自律严格、作用突出、社会公允的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会长、秘书长,可给予适当形式的宣扬和奖励。建立惩戒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运作中出现的问题,视情节给予其限期改正、收回授权、重新选举直至解散的处理。建立公示制度,政府对行业协会、商会委托、授权的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年审的结果,对行业协会、商会的表彰,对行业协会、商会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都应以适当方式公示,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五、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的发展环境

    14.优化法治环境。加快相关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步伐。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借行业协会、商会之名,利用制定行业规则或者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不法行为。认真受理行业协会、商会的投诉,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15.完善扶持政策。建立完善行业协会、商会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商会的职工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属地原则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等社会保险。认真落实国家对行业协会、商会的优惠政策,研究和推动形成新的扶持政策,认真清理各种不利于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政策,消除政策障碍。

    16.强化公共服务。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态度,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水平。及时宣传国家政策法规,积极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加大专业服务力度,举办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班、讲座、论坛,形成政府引导、社会支持和行业协会商会自主的培训机制。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举办各种展览、展销活动,为其提供必要条件。对行业协会、商会出国进行反倾销等应诉,要及时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并协助办理出入境手续。

    17.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性质、地位、作用的宣传,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重视挖掘、树立和宣扬先进典型,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同感。积极开展行业协会、商会问题研究,举办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编辑出版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报告,逐步提高行业协会、商会的社会影响。按照构建和谐广东的要求,形成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互相信任、各司其职的和谐局面。

    六、强化行业协会、商会的自身建设

    18.改善内部治理结构。按照科学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秘书长的权利与职责,理事会成员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秘书长不得从同一企业产生。设立相应的监事会或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不断提高行业协会、商会领导和专职人员的自身素质,建设一支懂专业、高素质的职业管理队伍。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优化人员年龄、专业结构,加强专业培训,提高服务水平,实现工作人员的职业化。

    19.完善内部治理机制。严格按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加强制度化建设,建立健全选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以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重大活动报告和信息披露等内部治理制度,形成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独立自主、规范有序的运作机制,激发行业协会、商会的活力。行业协会、商会应独立建账立户,严格依法遵章理财,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其财产,也不得将其财产挪作他用;每年应制作财务预决算报告,提交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应接受会员、监事、捐赠人、资助人对财务状况的查询,并确保相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在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清算时应进行财务审计。

    20.提升行业影响力。以优质服务不断吸纳新会员,扩充新力量,扩大行业覆盖面,全面提升行业影响力和代表性,努力打造一批在省内外、国内外有广泛影响力的协会、商会知名品牌。

    21.提高行业公信力。积极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活动,建立行业信用服务机制,增强会员约束力,提高行业公信力。依法对会员企业各种不良行为采取警告、业内批评、同业制裁、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依法开展行业发牌认证、评优评奖等活动,增强各类市场主体的诚信和守法意识,强化行业品牌意识。

    七、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的领导

    22.加强组织实施。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切实把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掌握政策,把握行业协会、商会规范与发展的正确方向。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具体方案和措施。大胆创新,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思路,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23.加强分类指导。因地制宜推进各类行业协会、商会的合理布局。有重点地在我省新兴产业、支柱产业、优势行业中组建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要注意经济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行业协会、商会的协调发展。在经济发达地区,可按行业、产品和经营方式适当细分,成立专业性较强的协会、商会;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从实际出发组建一些产业跨度大的协会、商会;在农村地区,可按照农产品种类或种养植技术特点组建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尤其要扶持优质环保农产品、禽畜产品、水产品、花卉、水果等出口主导型的产业组建相应的协会组织。

    24.积极探索党对行业协会、商会领导的新途径。在改革中探索“党委政府领导、部门指导、民间办会、依法活动”的新路子,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党委、政府有关部门良性互动的工作新机制。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加大在社会团体和社会中介组织中建立党组织工作力度”的要求,依照党章,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基层组织。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党员工作,不断壮大党在行业协会、商会中的力量。通过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党的建设,带动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建设。以行业协会、商会为新的载体,加强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把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与行业协会、商会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扩大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代表性和包容面,培养和团结各行业中的党外代表人士,发挥其带头示范作用,为建设经济强省、文化大省、法治社会、和谐广东,实现全省人民的富裕安康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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