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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来源:政策研究室 时间:2013-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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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13-05-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7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510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  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 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

  (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

  (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

  (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

  (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

  (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

  (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代征税款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中国国籍,遵纪守法,无严重违法行为及犯罪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三)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税务机关可以与代征人签订********书面协议并委托代征人代开普通发票。********书面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代开的普通发票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

  ********书面协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制定。

  第九条  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第三章 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委托代征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

  (五)税务机关和代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代征手续费标准;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有关事项。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代征人及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四)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二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二)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三)因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第十五条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公告的《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

  第四章 委托代征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应当监督、管理、检查委托代征业务,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

  (二)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三)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

  (四)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

  (五)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

  (六)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

  (七)辅导和培训代征人;

  (八)在有关规定确定的代征手续费比率范围内,按照手续费与代征人征收成本相匹配的原则,确定具体支付标准,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九)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其他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税收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二)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三)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四)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五)在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以及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六)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七)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第十九条 代征人不得对纳税人实施税款核定、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代征人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书》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征税款手续费,不得从代征税款中直接扣取代征税款手续费。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责令代征人立即退还,税款已入库的,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退库手续;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 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

  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应当及时退回。

  第二十三条 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对代征人履行管理职责,给委托代征工作造成损害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委托代征协议书》其他有关规定的,按照协议约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对委托代征行为不服,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税务机关可以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售印花****者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371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媒体资讯:《委托代征管理办法》71日起施行

附件:

1.委托代征协议书
2.委托代征协议书使用说明
3.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
4.委托代征证书

 

 

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委托代征税款的相关问题,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三、代征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代征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是要求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二是要求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
  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如下: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
  五、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的职责
  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的职责如下:
  1、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
  2、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3、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
  4、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
  5、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6、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
  7、辅导和培训代征人;
  8、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9、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10、其他管理职责。
  六、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
  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如下:
  1、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2、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3、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4、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5、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其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6、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7、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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