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全国连锁经营“十五”发展规划 ——国内贸易部中国连锁经营发展规划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财政部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经营行为准则 ——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 ——孙佩红:美国特许连锁经营的成功经验及启示 ——清晨:专家称电子商务与零售业融合是最佳营销方式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 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49号 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发展连锁经营是促进大流通,带动大生产的重要措施,是改造传统商业,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连锁经营的发展。 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 (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连锁经营已成为当今商品流通业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目前在我国零售业、餐饮业等服务行业中普遍应用。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短,现阶段我国连锁经营的总体水平仍然较低,突出表现是企业规模偏小、规范化程度不高。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流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引导消费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促进连锁经营的发展。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重要意义 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促进连锁经营发展对我国生产、流通、消费以及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发展连锁经营,通过规模化采购和网络化销售连接大批生产者和千家万户的消费者,可以有效衔接产需,是发展大流通,带动大生产的重要措施。没有连锁经营等现代流通体系的建立,就不可能发展现代化大工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次,发展连锁经营,有利于优化流通业态结构,提供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引导促进消费,培育保护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第三,发展连锁经营,有利于提高流通的组织化程度,实现经营行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净化市场环境,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强化税收征管,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治本之策。第四,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我国将基本取消对外资参与佣金代理、批发、零售在地域、股权、数量等方面的限制,取消对外资参与特许经营的限制,流通领域必将出现更加激烈的竞争。发展连锁经营,扩大经营规模,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是新形势下我国应对国际竞争,参与国际合作与竞争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发展连锁经营工作。 二、采取切实措施,促进连锁经营发展 (一)深化改革,积极培育一批主业突出、经营规模大、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连锁集团。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连锁经营企业公司制改革步伐,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突出经营主业,增强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鼓励连锁经营企业以资本为纽带,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直营连锁网络,或通过商品、品牌、商号、配送、管理技术等联结方式发展特许经营网络。鼓励相同业态或经营内容相近的连锁经营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重组,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对通过兼并、收购等发展连锁经营的企业,被兼并、收购企业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对资产质量好、经营机制规范、成长性强的连锁经营企业,要鼓励其上市。 (二)统筹规划,加快物流配送体系建设。要做好规划与标准制订等基础工作,积极扶持连锁经营企业配送中心的建设,鼓励引进和自主开发先进物流管理技术,努力实现仓库立体化、装卸搬运机械化、商品配货电子化,加快建立高效率的配送体系,提高连锁经营企业商品统一采购和集中配送的比例。积极改造传统的运输和仓储企业,挖掘现有物流网络设施潜力,发展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社会化物流配送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大型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要纳入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范围。有关部门要对与物流配送中心相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扶持。公安、交通、城市管理部门要对物流配送中心符合条件的送货车辆尽可能提供市区通行、停靠的便利。 (三)加强管理,提高连锁经营企业规范化水平。要按照连锁经营标准化、专业化的要求,建立连锁经营企业规范的作业标准和管理手册,连锁经营企业总部要强化对门店经营行为的监管和约束,杜绝不规范的商业行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连锁经营企业时点销售系统、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推广客户关系管理和供应链管理技术,加快连锁经营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推广品类管理、电子标牌、防损防盗等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抓紧培养熟悉现代流通规则、方式、管理及技术的高素质人才,积极开展连锁经营从业人员培训。要进一步培育连锁经营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四)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经营企业在竞争中发展壮大。要认真总结近年来商业对外开放的经验教训,抓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利时机,不断完善商业利用外资的管理法规,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加快商业对外开放步伐。要提高商业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引进、学习和消化跨国连锁集团先进的经营理念、经营模式和管理技术。要注重加大利用外资改造传统商业的力度,大力推进传统商业向现代商业的转变。鼓励和推动有条件的大型连锁经营企业“走出去”,建立我国自己的跨国连锁经营企业。 (五)推动连锁经营向多领域和深层次发展。要进一步拓宽发展连锁经营的行业范围,除零售业和餐饮服务业外,要鼓励电脑软件、汽车销售及租赁、汽车配件及维修、房地产中介、家政服务、旅游等新兴服务业以及铁路、邮政、电讯、石化、烟草等经营比较集中的行业积极探索和推行连锁经营。在继续发展直营连锁的同时,积极、规范发展特许经营,鼓励企业学习借鉴国外特许经营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运用特许经营的模式实现规模化经营,努力培育民族特许品牌,形成规范化、可复制、易扩张、能够实施有效监管的特许经营体系。 三、为发展连锁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机制。 工商、卫生、环保、质检、消防等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 连锁经营企业设立全资或控股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设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免予办理工商登记核转手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连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原则上按企业章程核定,其中按行业大类核定的,应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前置审批项目除外”字样。 连锁经营企业经营烟草、药品、书籍、报刊、音像制品,代售邮票、信封、明信片、电话卡、代办公用电话等业务,可由总部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总部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门店不需再办理相应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可由总部(或委托门店)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复印件,向门店所在地有关部门备案,并由门店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关登记即可。有关部门在办理连锁经营企业经营上述商品或服务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时,对不同地区和系统内外的所有企业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对连锁经营企业要求设立非企业法人门店和配送中心的,门店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不得设置障碍。 (二)实行统一纳税,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区域发展。 对省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对市(地)、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地)、县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市(地)、县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使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 (三)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重复检查,严格收费管理。 工商、环保、质检、城管、物价等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协调,推行多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减少对连锁经营企业的多头和重复检查。要根据连锁经营企业的特点,强化总店的管理责任,并把检查的重点放在总部和配送中心。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收费管理,规范收费制度,公开收费标准。严禁向连锁经营企业乱摊派、乱收费。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收取的各种费用(包括罚没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连锁经营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并结合实际制定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把有关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实处;要着力打破部门分割和地区封锁,改革各种不合理的行政审批制度,为连锁经营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要加快制订连锁经营方面的法律法规。要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显著提高连锁经营的规模化和规范化水平,初步形成连锁经营在我国商业、服务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推进流通现代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 国办发〔2008〕134号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拉动农村消费 (一)继续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进一步扩大“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覆盖面,2009年、2010年再新建和改造一批农家店和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强化农村商品配送中心的商品采购、储存、加工、编配、调运、信息等功能,增加统一配送的商品品种,降低经营成本。推进“万村千乡”网络与供销、邮政、电信等网络的结合,提高农家店的综合服务功能。引导生产企业开发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产品,增加简包装、低成本、质量好的商品供给,进一步扩大农村消费。 (二)加快完善农产品流通网络。健全农业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强化信息引导和产销衔接,完善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降低农产品流通成本和损耗,着力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继续实施“双百”市场工程和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工程,在重点销区和产区再新建或改造一批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加强冷藏保鲜、卫生、质量安全可追溯、检验检测、物流等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农超对接”,支持大型连锁超市、农产品流通企业与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建立农产品直接采购基地,培育自有品牌,促进产销衔接。建设从鲜活农产品生产基地到超市的冷链系统、物流配送系统和快速检测系统,提高流通效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 (三)完善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体系。继续推进农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重点培育大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加强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物流设施建设,保障市场供应。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调控和监管,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流通成本,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引导和鼓励农业生产资料流通企业为农民提供技术、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 (四)全面推进家电下乡工作。从 二、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扩大城市消费 (五)进一步完善城市社区便民服务设施。积极推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大中城市依托大型服务企业建设家政服务网络中心,整合资源,提供安全便利的家政服务。实施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在地级以上城市选择一批菜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让城市居民便利消费、放心消费。倡导餐饮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开办早餐服务。鼓励餐饮龙头企业在地级以上城市发展主食加工配送中心,推进早餐经营规模化、规范化,为居民提供价廉物美、方便快捷、安全卫生的早餐服务。 (六)促进城市耐用品消费升级换代。正确处理扩大消费与可持续消费的关系,引导社会形成科学消费、循环消费的模式。健全旧货流通网络,在城市社区建立旧货收购点和慈善捐助站,在大中城市及城乡结合部建立旧货交易市场,满足低收入家庭和贫困群体消费需要。支持龙头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形式,新建和改造一批统一规范的社区废旧物品回收站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和跨区域集散市场。鼓励生产和零售企业开展“收旧售新”、“以旧换新”业务,带动新产品销售和资源节约。 (七)积极促进汽车消费。完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促进汽车消费稳定增长。支持二手车市场改造,倡导汽车品牌经销商开展新旧汽车置换业务,建立二手车信息平台,升级改造二手车交易市场。加大对汽车报废更新的资金扶持,提高补贴标准,增加补贴范围,加快淘汰“黄标车”,促进汽车更新换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升级改造给予必要的支持,提高回收的技术水平。 三、提高市场调控能力,维护市场稳定 (八)健全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尚未建立生活必需品地方储备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的要增加品种扩大规模。加快完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体系,地方政府特别是36个大中城市及粮油价格易波动地区,要建立地方成品粮油(含小包装粮油)应急储备制度,并确保10天以上的市场供应量。在加快中央储备糖库和储备冷库建设的同时,各地也要加快地方储备糖库和储备冷库的建设进度。探索建立商业代储制度,引导和鼓励企业保持适当库存水平。 (九)切实增强市场应急调控能力。完善城乡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加强市场监测,提高预测预警水平,增强调控的预见性。继续完善产销衔接、跨区调运、储备投放、进出口调剂等机制,增强应急保供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四、促进流通企业发展,降低消费成本 (十)培育大型流通企业集团。通过股权置换、资产收购等方式,支持流通企业跨区域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尽快形成若干家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流通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流通企业加快创立自主品牌,发展销售和物流网络。鼓励流通企业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形成统一规范管理、批量集中采购和及时快速配货的经营优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和销售价格,让利于消费者,促进居民消费。 (十一)支持中小商贸企业发展。扶持和促进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其便利消费、稳定市场的作用。推动金融机构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根据商贸流通企业特点,制定差别化的授信条件,创新担保方式,通过动产、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解决中小商贸企业贷款抵押问题;安排专项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 (十二)实行商业与工业用电、用水同价政策。尽快落实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政策,有条件的省份要在2009年内落实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商业用水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发展新型消费模式,促进消费升级 (十三)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消费热点。及时发布市场供求信息,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开发适销对路商品和服务,引导消费结构升级。拓展电子信息、通信产品、教育培训、家政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等消费。引导个性化、时尚化、品牌化消费,培育和发展定制类消费。开展“名品进名店”、“品牌产品下乡”等活动。推动特色商业街建设,扶持“老字号”的创新发展。配合安居工程建设,扩大和带动家具、家电、家纺、家饰等消费。 (十四)大力促进节假日和会展消费。利用节假日闲暇时间多、喜庆气氛浓、群众购买欲望强的特点,积极开展各类营销活动,扩大市场销售。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国大中城市组织零售和服务企业开展“佳节购物季”活动。整合社会资源,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消费促进活动。促进会展业发展,带动相关的住宿、餐饮、交通、通信等消费。 (十五)进一步促进银行卡使用。加强银商合作,提升电子结算水平,扩大银行卡使用范围,方便刷卡消费。完善对银行卡刷卡的配套支持政策,引导经营者采用银行卡结算,方便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支付。鼓励竞争,改善电子支付环境,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效率。 (十六)大力发展信用销售。积极推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业务发展,促进和规范商业信用服务的发展,支持建立信用风险分担机制,有效防范信用风险,促进信用销售发展,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 六、切实改善市场环境,促进安全消费 (十七)狠抓流通企业食品安全。完善流通领域市场信息系统和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对流通企业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加快“放心肉”监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强对定点屠宰企业无害化处理的监控,建立肉品质量信息可追溯体系;选择50家大型、1000家左右中小型肉类生产企业进行标准化改造,切实提高肉品安全保障水平。各地也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食品安全的监管体系建设。 (十八)加强市场监管,改善交易环境。积极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和交易环境,提振消费信心,促进安全消费。 (十九)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打破地区封锁,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商品自由流通。规范零售企业经营行为,加快制订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法规,推广商品购销合同示范文本,取消对供应商的不合理收费。引导零售企业规范促销行为。 七、加大财政资金投入,支持流通业发展 (二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中央财政2009年要增加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和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以后年度要继续加大投入。采取以奖代补和贴息方式,调动地方和社会投入积极性,支持农村流通体系和城市服务体系发展。具体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落实。 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全国连锁经营“十五”发展规划 国经贸厅贸易[2002]137号 二OO二年十月十日 推进连锁经营是我国流通领域带有方向性的一项改革。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连锁经营在我国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发展潜力。特别是“九五”期间,连锁经营在开拓市场、扩大销售、促进产销结合、规范流通秩序、满足消费需求、吸纳就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十五”时期是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加快推进连锁经营的发展,对于改善流通结构,进一步提高流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一、“九五”期间连锁经营发展的基本情况 “九五”期间,各地以“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为重点,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动了连锁经营持续、健康、快速地发展。 (一)连锁企业成为拉动消费增长的重要力量。 国家统计局对限额以上的连锁企业调查表明,“九五”末期,商品批发、零售、餐饮业连锁企业1092个,其中批发零售业870个,餐饮业222个;门店数21388个,其中直营店15021个,加盟店6367个;销售额1554.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4.25%;零售额1276.4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47.59%,占同期全社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26794.9亿元)的4.76%,增幅是当年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幅的4倍多。 (二)东部地区发展快于中西部。 东部沿海地区的北京、上海等地,连锁经营发展速度、规模和水平要明显高于其它地区。如北京市2000年商品批发、零售、餐饮业有连锁企业114个,门店1808个,零售额209亿元,占全市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19%;上海市2000年有连锁企业70个,门店4695个,零售额365亿元,占全市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24%,成为连锁经营发展最快的地区。虽然中西部地区和中小城镇连锁经营也有所发展,但与东部发达地区相距甚远。 (三)业态种类日益多样化。 “九五”期间,超市是连锁经营的主力业态,专业店、专卖店、便利店也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随着国外连锁企业的进入,大型综合超市、仓储式商店发展较快,其中大型综合超市在部分大城市的竞争日益激烈。 (四)特许经营开始发展。 “九五”期间,随着直营店管理日益规范和成熟,特许经营开始发展。特许经营在零售业和餐饮业发展较快,并逐步向其它业种渗透。同时,特许经营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从直接特许向合资特许、区域特许和复合特许发展。 (五)多种所有制连锁企业共同发展。 “九五”期间,国有企业仍然是连锁经营的主体,集体、私营、股份制、外资等其他经济成份连锁企业所占比重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国外零售集团进入国内的速度加快,美国、法国、德国、英国等国家的著名商业企业都已经采用连锁经营的方式在我国投资建店。 “九五”期间,连锁经营的发展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还存在许多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企业经营规模小。到2000年底,全国连锁企业平均拥有店铺数量不足20个,连锁企业销售额占全社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比重不到5%,连锁企业的规模效益尚未充分发挥。二是规范化水平低。统一采购、统一配送比重不高,大多数连锁企业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规范化运作的经营管理体制,信息系统建设滞后,管理的科技含量较低,这些都制约了连锁企业的发展。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企业经营管理理念落后,缺乏规范化管理制度外,更主要的是现行行政管理体制制约了连锁经营跨地区和跨行业发展,影响了连锁经营规模的扩大。这些问题需要在发展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十五”时期我国连锁经营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 理论和* 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畅通、高效的流通体系,以提高连锁经营质量和连锁企业竞争力为核心,着重提高连锁经营的规模化和规范化程度。加快连锁企业的结构调整,推动企业的联合、兼并、重组;加快连锁企业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集中配送;打破部门、地区封锁,促进连锁经营企业跨地区发展;加强宏观引导和法规、标准建设;培育一批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跨地区发展、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 (二)发展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初步确定连锁经营在商业和服务业中的主体地位,连锁经营销售额、连锁企业数和门店数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到“十五”末期,全国连锁企业门店数达到10万个,销售额达到7000亿元,年均递增约35%,占全社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零售总额的比重达到20%左右。年销售额在50亿元以上的连锁企业达到20户,销售额在20—50亿元的连锁企业达到40户,培育5-10户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跨地区发展、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 三、主要任务 为实现“十五”期间的发展目标,要加强连锁经营的规划,进一步提高连锁企业管理水平,重点推进欠发达地区连锁经营发展,扩大连锁经营行业范围,加快连锁企业改革,培育一批大型连锁企业,树立知名连锁品牌,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具体任务如下: (一)重点推进中西部及其他欠发达地区连锁经营发展。 鼓励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利用成熟的经营管理技术和市场拓展经验,积极向中西部及其他欠发达地区延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参股控股或通过输出商标、商号和经营管理技术等方式发展特许经营,整合社会商业和服务业资源,把中西部和其他欠发达地区的企业纳入现有的连锁企业体系中,减少过度竞争和资源浪费,带动这部分地区连锁经营的发展。 (二)继续扩大连锁经营的行业范围。 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连锁经营的行业范围。一是在石化、烟草、图书报刊、医药、电信等行业中,推行商品或服务的连锁经营;二是在软件开发、汽车销售、商品租赁、房地产中介、教育培训、旅游等新兴服务业中发展连锁经营;三是鼓励工业生产企业利用、整合自己的销售渠道、经营网点或与流通企业联合,发展连锁经营;四是加快餐饮业特别是中式快餐连锁店的发展,提高传统产业的整体水平。 (三)加强规划,促进业态结构的合理化和多样化。 要继续坚持以“为民、便民、利民”为指导思想,以中等收入的工薪阶层为主体顾客,以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经营宗旨,以大众化生活用品和“菜篮子”食品为主体商品,积极推进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超市的发展,努力提高生鲜食品经营比重;要努力发展具有综合化服务功能的便利店,积极探索便利店在我国不同地区的经营发展模式;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发展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大型综合超市;大力发展有特色的专业店和专卖店;推进传统百货店利用连锁经营组织形式进行改造和功能创新;有计划地控制大卖场(Hypermarket)和仓储式商店(Warehouse)的盲目发展,城市商业规划中要对这些业态发展的地域、面积和数量作出明确规定。 (四)严格规范、积极稳妥地发展特许经营。 在加强特许经营法规建设的基础上,逐步引导特许经营向更多的行业和领域发展,要以这些行业中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竞争力强、知名度高、管理基础好的企业为依托,推动特许经营的发展,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积极利用和开发民族品牌,形成规范化、可复制、易扩张、能够实施有效监管的特许经营体系;鼓励实力较强的企业通过区域特许等方式,引进国际著名特许品牌,学习借鉴其成功经验和模式,缩短与国际先进水平的差距。 (五)培育一批大型连锁企业。 为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面临的国际化竞争,鼓励连锁企业充分发挥资本运营、资源配置、技术创新和市场开拓等方面优势,以资产、品牌、经营技术等资源为纽带,通过股份制改造、兼并联合、参股控股、重组等方式,培育5-10户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跨地区发展、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连锁企业集团,成为国内知名的连锁品牌。地方政府部门也要为大型连锁企业集团的发展清除体制障碍,提供政策支持。 (六)加快国有连锁企业的改革,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 对国有独资的大型连锁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对国有中小连锁企业,通过股份合作制、承包、租赁、出售等多种方式的改革,进一步“放开搞活”,并通过发展特许经营、自由连锁等方式,促进他们加盟大型连锁企业集团,提高在社区商业竞争中的能力。 (七)加强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设和管理,逐步提高统一采购和统一配送的比例。 大型连锁企业要重视配送中心建设,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合理确定配送中心规模,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率的配送体系。积极发展社会化的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物流资源,通过资产联合、重组和专业化改造等途径,打破行业界限和地区封锁,满足各类连锁企业的需要,形成社会化的高效运转的配送网络。 (八)进一步提高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深入开展连锁经营管理理论和现代营销技术的研究,推广先进的经营理念、营销技术和管理方法;二是在完善企业时点销售系统(POS)、管理信息系统(MIS)的基础上,开发和应用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财务核算管理系统,加快连锁企业的信息化建设;三是按照连锁经营标准化、专业化的要求,逐步建立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和作业标准,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计划与成本控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九)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连锁企业在竞争中发展。 内资连锁企业积极引进和吸收国际先进的连锁经营技术和管理经验,通过各种形式的对外交流和合作,全面提高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四、实施规划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国际连锁集团进入中国市场做好法律准备。组织制定连锁经营管理、技术和服务的标准、规范。 (二)继续协调和落实促进连锁经营发展的有关政策。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针对连锁经营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制定推动连锁经营发展的新政策,特别是鼓励连锁企业做大做强和跨地区、跨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应结合当地情况,在拓宽连锁企业融资渠道,打破地区、部门封锁和行业垄断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三)加强人才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各地流通主管部门和连锁企业要制定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坚持理论教育与实践培训相结合,基础培训与专业培训相结合,上岗培训与轮岗培训相结合。加强连锁经营理论研究,建立连锁教育培训基地。 (四)大力发展连锁经营中介组织。 随着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转变,积极发挥行业中介组织在沟通、协调、服务、监督和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行业中介组织要广泛联系广大连锁企业,为提高连锁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做出积极贡献。 “十五”期间,是我国流通领域逐步实现经营规模化、管理现代化的时期,连锁经营既有良好的发展条件,又面临着日趋激烈的竞争。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连锁企业一定要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充满信心,抓住连锁经营发展的历史机遇,推动连锁经营的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 国内贸易部中国连锁经营发展规划 1995年 连锁经营是指流通领域行业中若干同业店铺,以共同进货或授与特许权等方式联结起来,实现服务标准化,经营专业化,管理规范化,共享规模效益的一种现代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展连锁经营对改变我国传统的商业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调整商业结构,提高商业组织化程度,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实现我国流通的现代化,促进生产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带有方向性的一项重大改变。为使我国连锁经营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我国连锁经营的现状及问题 连锁经营已在我国沿海城市兴起,据初步了解,目前我国现有连锁企业150多家,各种类型的连锁门店2500多个,年销售额约30亿元。按业态分类,目前我国连锁店有以下七种类型: 一是超市连锁店,主要经营蔬菜、食品、副食品、日用小百货、冷热饮; 二是便民连锁店,店铺多设在居民住宅区,营业时间较长,主要经营粮油制品、副食品、冷热饮; 三是精品专卖连锁店,主要经营国内外名品,如服装、钟表、黄金饰品等; 四是大型百货连锁店,主要经营百货类,营业面积均在万平方米以上; 五是生产资料连锁店,主要经营汽车及配件、建材、五金工具等; 六是快餐连锁店,主要提供标准化、系列化、大众化的餐饮服务; 七是服务连锁店,包括旅馆、彩扩、洗染、家庭服务等行业。从所有制形式看,目前仍以全民所有制为主体,但其他所有制形式的连锁店也有很大发展。在发展连锁经营中,各地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特点,一是通过改造老企业、旧网点、转换经营机制发展连锁店;二是依托大企业(集团)发展连锁;三是走新建的路子,开发和发展连锁超市;四是合资合作发展连锁快餐店。 我国连锁商业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一是体制制约,连锁经营跨区难,统一难。二是资金紧缺,网点少,货款困难,利息负担重,规范效益难以发挥。三是缺乏规范,管理水平跟不上。四是手段落后,现代化水平低。五是法规不健全,无法可依。目前,我国商业企业电子化程度低,通讯设施不发达。城市交通状况不好,运输手段落后,给集中供货带来困难。条形码尚未普遍实行,有的虽配有可识别条形码的电脑收银机,也不能发挥作用。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连锁经营的统一运作。 二、指导思想和原则 从我国目前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消费水平、商品包装、交通运输及计算机管理等方面看,发展连锁经营的条件在一些沿海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大中城市已初步具备,但又要看到发展连锁商业还有不少制约因素和困难。为此,既要抓住机遇,勇于实践,积极进行试点,又要循序渐进,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防止一哄而起,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发展连锁经营路子。 发展我国连锁经营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标准化、规范化,使我国的连锁经营一起步就与国际接轨,按规范化、标准化方向发展。 (二)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能不顾条件盲目刮风,一哄而上。 (三)既要打破部门、地区、行业界限,又要注意协调各方面的利益,照顾原有既得利益不受损害,并能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有所增加。 (四)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尽量做到为民、便民、利民、投资少、见效快、形成规模效益。 三、发展规划和任务 (一)发展规划 今明两年,在全国35个大中城市和沿海开放城市进行试点。到1995年底,全国实行连锁经营的企业要达到300家左右,店铺数量6000个,年销售额可达80亿元,约占当年社会商品零售额的千分之五。 "九五"期间即1996至2000年,在有条件地区连锁经营要逐步从试点向面上推开,同时在区域性连锁网络初步形成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跨地区的连锁公司。到2000年,连锁企业发展到1500家,各种形式的连锁店铺达60000个,连锁经营的销售额约1200亿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5%左右。在全国要有一些跨地区的大型连锁商业公司,在发展经济、调控市场,丰富人民生活方面起重要作用。 (二)发展任务 1.目前主要发展以经营食品、副食品和日用消费品为主的超市和便民连锁店,同时要发展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快餐、洗染业和其他服务业连锁经营。 2.连锁经营的形式,按国际通行的划分方法,包括直营连锁(正规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根据我国现有经济发展水平和体制的条件,现阶段发展连锁经营应采取多种形式,分层次地推进。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都可以进行试点。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根据行业特点,由企业选定连锁形式。允许各种连锁形式互相交叉,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连锁形式。 3.在连锁区域上,近期应以发展区域性连锁形式为主,可以在一个城市的区、一个市、一个省范围内建立起连锁经营组织,或在跨省的经济区(如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内实现。对于少数行业,可以根据需要组建一部分全国性的连锁经营组织,可先在黄金饰品、名酒、家用电器等行业和有比较大的经济实力的全国性集团公司中试行,待取得经验和具体条件后,再逐步发展为全国性连锁集团。 4.鼓励有特色的行业走出国门,发展国际性的连锁经营组织,在试点阶段先从国内餐饮业、服务业的历史名店、老店、特色店选择3?家试行国际性连锁经营。 5.实行企业自我发展、自我完善与国家重点扶持引导相结合的方针。连锁经营是一种企业联合行为,应更多地依托企业的力量,由企业自主地实行连锁经营。同时国家给予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上的支持,鼓励优势企业和大型企业以及企业集团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兼并劣势企业,或者通过联营、入股、租赁等方式,打破行政隶属关系、所有制等方面限制,发展自由连锁和特许连锁。 6.发展多种类型的产销连锁经营,发挥生产与流通结合的优势。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科工贸结合、工农商一体的组织,实行跨部门、跨地区的连锁经营。 四、发展连锁经营的措施 (一)加强连锁店的规范化管理 进行连锁经营试点,既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又要适应我国的实际情况。现阶段的规范化是指几个"统一",包括统一店名、统一店貌、统一采购、统一进货、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统一培训、统一广告、统一信息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是统一核算(指直营连锁)、统一进货、统一配送和统一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具体标准,实行规范化管理。 (二)发展配送中心 1.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可以自建配送中心,在建店初期,可先将原有的物流设施和装备进行改造,为连锁店进行配送活动。待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后,再注入资金,促成规范化配送中心的实现。 2.改造批发企业发展配送中心。对于实力雄厚、集散能力强、信誉良好的批发企业可以改造成连锁店的总部。组建以批发企业为龙头,包括若干零售企业在内的连锁企业。使之切实承担指导店铺经营、及时提供信息、合理配送货物等多种职能。对于部分实力较弱,不具备充当龙头条件的批发企业,可在原有仓储运输设施的基础上,加以改造,再增加一些先进的配送设施,拓宽业务范围,满足多种需求,从单一的储运向全方位多功能,集物流、商流、信息流为一体的配送中心转变。 (三)加快连锁商业硬件和软件的开发和运用 连锁商业的发展,是与现代科技发展密不可分的。要广泛应用计算机、通讯等信息技术,包括条形码管理系统、销售时点管理(POS)系统、商业信息网络等硬件设备和管理系统。进一步提高连锁企业财务管理、物流管理和信息管理的技术含量,加快电子计算机、条形码等硬件设施的开发和运用,争取到2000 年连锁商业中的计算机普及率达到50%左右,条形码管理系统要逐步普及。今年,商业科技贷款重点扶植连锁店发展,以支持连锁商业的现代化,提高流通效率。 (四)加强人才培训 搞好人才培训,尽快提高人员素质,是发展连锁经营的先决条件。要制订培训规划,采取各种形式、各种渠道,动员各方面的力量举办培训班,组织出国考察,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如书刊、电视、报纸、电台,普及连锁知识。要求连锁企业的经营和主要管理人员,了解和掌握连锁经营的基本理论和技能。 (五)完善连锁经营法规 抓紧制定连锁经营的法规和服务规范,努力同国际惯例接轨,做到有法可依。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实践总结经验,尽快制定商业连锁经营标准、管理条例等法规。除了国家立法以外,地方也可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相应的法规、条例,逐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连锁经营法规。 (六)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连锁经营不仅是一种先进的经营方式,也是一种先进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现代企业制度。在发展连锁经营中,要深化企业改革,解决一些深层次问题,把企业的内部改革同推行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进行,真正建立起产权关系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工、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 (七)政策扶持,推进连锁经营发展 为了推动连锁经营试点工作的开展,在连锁商业发展初期,各级政府应在资金、税负、网点用房、经营专营商品、简化工商登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探索中外合资合作发展连锁店的路子,支持我国连锁企业走出国门,发展跨国经营,推进连锁经营的发展。 国内贸易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 内贸政体法字〔1997〕第24号 第一条 连锁店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或授予特许权等方式,实现规模效益的经营组织形式。 第三条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一)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必须具备以下职能:采购配送、对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 (二)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 (三)配送中心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第四条 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 (一)直营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 (二)自愿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 (三)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连锁店的门店同总部签订合同,取得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经营权集中于总部。 (四)直营连锁、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这三种形式,可以在一个连锁企业相互交叉存在。 第五条 连锁经营的形式,可在超级市场、便利店、专门店、综合商场等多种业态中实行。 第六条 连锁超级市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 第七条 连锁便利店经营商品以食品、速食品、饮料、小百货、副食调料、粮油制品为主;开架自选售货为主,营业时间在16小时以上。 第八条 连锁专业店主类商品及连带商品占全部经营品种的90%以上;以开架售货为主。 第九条 连锁综合商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 第十条 连锁超级市场、便利店和综合商场必须使用电子收款机,并逐步建立时点销售(POS)和电子订货(EOS)系统,完善商业综合信息管理网络(MIS)系统。连锁超级市场和综合商场销售的非鲜活类商品中,条形码的使用率(包括商店自制码)要达到90%以上。 第十一条 特许及自愿连锁总部与门店签定的合同,应包括下列事项;授权使用总部商标、商号的内容;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的内容;提供经营技术的内容;设立加盟店地点及目标市场的内容;门店装潢设计方面的内容;促销方面的内容;质量管理方面的内容;总部对门店实行财务监控及收取加盟费、管理费等方面的内容;公平竞争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合同的期限、更新与解除的内容;对违反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内容等。 第十二条 饮食业、服务业和生产资料销售业的连锁店,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三规范意见另行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企业连锁经营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财商字〔1997〕41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连锁经营的健康、有序发展,规范和加强企业连锁经营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分行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贸部《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和连锁企业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多种形式、各个行业的连锁经营企业,具体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社等系统的直营连锁(又称正规连锁)企业、特许连锁(又称加盟连锁)企业和自愿连锁(又称自由连锁)企业等。 第三条 企业应在实行连锁经营后的一个月内,将连锁经营的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企业连锁经营财务管理的规范工作。 第四条 连锁企业的财务管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第二章 直营连锁财务管理 第五条 直营连锁,指各连锁店同属一个投资主体,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样服务,实行进货、价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的统一,总部对分店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核算,统负盈亏。 第六条 直营连锁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制。同一地区或城市的连锁企业,实行“总部--分店”管理模式。跨地区的连锁商店,可在非总部所在地区或城市设置地区总部,实行“总部--地区总部--门店”的管理模式,地区总部在总部监督下严格按总部有关规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进行独立核算,从而形成总部和地区总部两级管理体制。门店的所有账目必须并入总部或地区总部账目,同时门店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辅助账目,并定期与总部或地区总部对账。门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都归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核算。 第七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各门店经营和改造所需资金,由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筹措,统一安排。各门店存入银行的款项,要及时通过银行结算划转到总部或地区总部指定账户,由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计划调剂。总部和地区总部对门店可建立备用金制度,门店不得坐支销货款。 第八条 存货管理。除保鲜期短或鲜活商品外,总部和地区总部要对所经营的商品进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总部对地区总部的商品配送,作为销售处理。总部或地区总部配送给各门店的商品,作为内部移库处理,其计价可以采取成本加一定费用计价法、成本加一定比例的毛利计价法、市场售价计价法和协议计价法。具体采取哪种计价方式,主要应遵循便于管理、便于考核和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要求。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各门店的固定资产由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统一标准配置,折旧由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提取。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管理固定资产的采购、调拨、报废等事宜,门店无权处置。 第十条 门店要加强总部或地区总部配备给本店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丢失、毁损、提前报废等,其损失部分先由有关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足部分从该门店的工资或奖金总额中扣除。 第十一条 成本费用的管理。门店的费用由总部或地区总部规定细目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允许分店随意扩大和超标。总部、地区总部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职责确定基本工资,奖金额度根据盈利情况具体确定,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各门店单独核算内部经营成果,对主要经济指标(包括销售收入、成本毛利率、费用水平、商品周转天数)实行量化管理,纳入考核体系。对门店人员,一般由总部或地区总部根据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区别不同门店客观条件的优劣,根据综合指标考核情况,在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额度内,制定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收入和利润的管理。门店每日销售款必须存入总部或地区总部指定的银行,并直接向总部或地区总部报送销售日报表、销售流水收款单等。门店无权决定折扣、折让,总部或地区总部对折扣、折让的商品品种、范围、时限和幅度要严格规定,统一筹划。折扣一般采取指定品种、规格、数量和分店进行不定期折扣;折让一般采取批量折让、节日或节令折让等方式,在各门店同时进行。门店应根据库存商品的质量、时限等,及时向总部或地区总部提供实施商品折扣、折让的意见。 第十三条 总部或地区总部应及时编报财务报告,实行“总部--一地区总部”管理模式的,连锁企业总部于年度终了后还应编报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直营连锁的其他财务管理,仍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 特许连锁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特许连锁,指总部同加盟店签订合同,授权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经营技术和销售总店开发的产品,在同样形象下进行销售及劳务服务。总部对加盟店拥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加盟店拥有对门店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加盟店具备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 加盟店根据合同,按不高于销售额(营业额)3%的比例支付给特许者的与其生产经营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管理费用。特许者收到加盟店交来的特许权使用费,计入其它业务收入。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与集体“私营、“三资”等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连锁时,国有连锁企业应将连锁经营合同等有关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特许连锁企业总部和加盟店的其他财务管理,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章 自愿连锁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自愿连锁,是指各门店在保留单个资本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联合,总部和门店之间是协商、服务关系,总部统一订货和送货,统一制定销售战略,统一使用物流及信息设施。各门店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事自主,且有很大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十条 各门按规定支付给总部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服务费,列入管理费用。总部收到后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二十一条 总部经营所得税后利润,可视情况部分返还各门店。具体返还比例和返还方式由总部和门店在连锁协议中确定。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与集体、私营、“三资”等其它所有制形式的企业连锁时,应将其连锁经营合同等资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三条 自愿连锁的其他财务管理,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在原商店、粮店、副食店等国有老企业基础上改制而成的连锁企业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以确定其同财政部门的财务关系,同时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妥善清理债权、债务。 第二十五条 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可以在此规定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连锁企业总部可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实施细则,研究制定适合企业特点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特许经营行为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开展特许经营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会员企业开展特许经营须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 会员不得以任何可能欺骗或误导潜在加盟者的明示或暗示的陈述销售或推广特许经营权; 第四条 会员不得抄袭或模仿他人的商标、商号、广告或其他识别符号以欺骗或误导潜在加盟者和消费者; 第五条 特许合同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特许者和加盟者须尽一切努力,以诚信友好态度解决争议。必要时可考虑通过调解、仲裁甚至诉讼解决争议。 第二章 特许者(总部) 第一条 特许者在招募加盟者的过程中,应以书面方式向潜在加盟者提供尽量充分的信息,包括特许者的基本情况、合同基本内容、已开店铺的运营情况、加盟所需投资额、收益预测等,但不仅限于这些信息; 第二条 向潜在加盟者提供的信息,包括广告等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凡直接或间接含有历史或预期的投资收益、经营业绩的数字或资料,应明确来源和依据;加盟者的投资额及其构成应详尽说明; 第三条 特许者应鼓励潜在加盟者和现有的加盟者接触,使其更深入地了解将要从事的特许业务; 第四条 特许者在选择加盟者时,应重点考察其能力、性格、资金实力、事业心等,不应因性别、民族等原因而予以歧视; 第五条 为保证加盟店所销售的产品和服务保持良好品质,特许者应不断对加盟店进行督导; 第六条 为使加盟者不断获得适当的收益,特许者应不断改进产品、服务和营销, 并向加盟者提供指导、援助和合理的培训; 第七条 特许者须根据合同规定向加盟者提供优质的材料、产品和服务; 第七条 特许者应能及时收到来自加盟者的信息并给予解答,应建立一种增进双方沟通、理解和合作制度的机制。 第三章 加盟者 第一条 加盟者在经营特许业务时,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加盟者须详尽、坦白地披露所有被视为在特许者挑选合适的加盟者时不可或缺的信息; 第三条 严格按照特许合同规定及手册标准开展经营活动,接受一切需要的培训及特许者的指导和监督,以维护体系的声誉和统一形象; 第四条 加盟者须遵守与特许经营权有关的一切资料的保密原则,无论特许经营关系是否终止,除非得到特许者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披露或许可相关人员披露任何该类信息; 第五条 按时支付加盟费、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应缴费用。 第四章 相关专业机构 第一条 本着诚信和公平的原则行事,鼓励客户严格遵守本道德规范,无论客户是否为中国连锁经营协会会员。若客户的委托或要求违反本道德规范,须立刻停止为该客户提供的服务; 第二条 只接受自己能够胜任的委托业务; 第三条 坚持独立、客观立场,以确保所提意见的公平和专业水准; 第四条 须遵守保密原则,在履行职责期间获得的一切资料,未经客户同意,不得披露或许可他人披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85号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已经 总 理 温家宝 二○○七年二月六日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第四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特许经营活动 第七条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 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企业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市场计划书; (五)表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六)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经批准方可经营的,特许人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第十一条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特许人、被特许人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经营的内容、期限;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及其支付方式; (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提供方式;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要求和保证措施; (六)产品或者服务的促销与广告宣传; (七)特许经营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和赔偿责任的承担; (八)特许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九)违约责任; (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一)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四条 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特许经营操作手册,并按照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的产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第十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推广、宣传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推广、宣传费用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被特许人披露。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 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泄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特许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实行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八条 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条 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行为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商标许可、专利许可的,依照有关商标、专利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指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制定特许经营活动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 来源:商务部条法司 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社会各界对条例的公布也比较关注。但是,对于到底什么是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的简称),特许经营和通常所说的连锁经营是什么关系,社会公众的了解还不够充分,认识不十分清楚。因此,有必要对此做一些分析、对比、解释,以便更好地学习条例的内容,领会其精神实质。 一、什么是特许经营 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方式,最早出现在美国,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特许经营的主要优势是操作简便,成本较低,可以快速扩大营销规模,满足消费者对便利化、规范化服务的需要。因此,特许经营这种营销方式在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被广泛采用,目前已经发展得比较成熟。特许经营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只有十几年,但发展速度很快。特别是2000年以来,特许经营在我国进入高速增长期。据统计,截至2005年年底,全国已有2320个特许经营体系,如肯德基、麦当劳、全聚德、华联超市、马兰拉面、吴裕泰茶叶、福奈特洗衣、东易日盛装饰等,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休闲健身等60多个行业、业态,特许加盟店约16万家。特许经营的发展,在调整和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对于特许经营的定义,虽然有多种不完全相同的表述,但其基本内涵和要素则是一致的。比如: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示范法》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是:特许经营是指由一方(特许人)授权或要求另一方(受许人)依照特许人指定的系统以自己的名义商品销售或提供服务,并获得直接或间接的财务回报。该系统包括专有技术和支持,基本的业务运作模式,包括特许人对受许人严格的和持续的营业控制,并应实质上使用特许人指定的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和标志等。 美国商务部对特许经营的定义是:特许经营指的是,主导企业把自己开发的产品、服务的营业系统(包括商标、商号等企业形象的使用,经营技术、营业场合和区域),以营业合同的形式,授予加盟店在规定区域内的经销权或营业权。加盟店则交纳一定的营业权使用费,承担规定的义务。 欧洲特许经营联合会的定义是:特许经营是一种营销产品、服务或者技术的体系,该体系建立于在法律和财务上相互独立的企业之间,即特许人和单体受许人之间紧密和持续的协作之上。特许人授予受许人相应的权利,并附加相应的义务,以使受许人根据特许人提供的概念进行经营。在双方为此签订的书面特许经营合同的框架和期限内,特许人授权并促使单体受许人使用特许人的商号、商标或者服务商标、专有技术商业和技术方法、程序体系以及其他工业或知识产权,并持续提供商业和技术支持,从而获得直接或间接的财务收入。 日本特许连锁协会的定义是:特许经营是指特许者同其他事业者之间缔结合同,特许者特别授权特许加盟者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和其他作为营业象征的标识和经营技巧,在同样的形象下进行商品销售。此外,加盟者要按销售额或毛利的一定比例,向特许者支付报偿,并对事业投入必要的资金, ,在特许者的指导及支持下开展事业,双方保持着持续性的关系。 我国《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商业特许经营的定义也作了明确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也就是特许人,通过订立合同,将其拥有的上述范围内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也就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相应费用的经营活动。 从上述关于特许经营的定义可以看出,特许经营包括四个基本要素: 一是,特许人必须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并通过合同形式许可被特许人使用上述经营资源。特许人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特许经营也就无从谈起。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例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特许人和被特许人是相互独立的市场主体,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并对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内容以及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有关要求做了明确规定。 三是,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特许经营是一种高度系统化、组织化的营销方式,统一的经营模式是其核心要求之一,也是保证服务的规范性、一致性以及维护品牌形象的需要。这种统一的经营模式体现在各个方面,大到管理、促销、质量控制等,小到店铺的装潢设计甚至标牌的设置等。 四是,被特许人应当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费用。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一般都经过了较长时间的开发、积累,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被特许人经许可使用这些经营资源也是为了开展经营活动,因此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支付费用的种类、数额以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二、连锁经营及其分类 连锁经营是指通过一定的联结纽带,遵循一定的规则,将众多分散孤立的经营单位联结在一起,并按照规则的要求进行商业运作。连锁经营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一方面,社会化大生产要求流通领域必须实行规模经营,以大流通来适应大生产;另一方面,大众消费时代又要求流通领域必须实行灵活经营,以方便化的流通来适应个性化的消费。为了解决流通中这种规模与灵活、效率与方便之间的矛盾,连锁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现代流通方式便应运而生。连锁经营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把现代社会化工业大生产的基本原理,结合商业的特点,运用到流通领域,实现了流通的系统化和规模化,达到了规模效率与灵活方便的统一。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便是在连锁体系内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销售价格,其本质特征集中表现为分工专业化、作业标准化、形象一致化等方面。 从国外连锁业的发展实践来看,连锁经营从最初以单一所有权形式即直营连锁的形式出现,逐渐演变成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三种形式并存的局面。因此,一般认为,连锁经营包括三种模式:直营连锁、特许连锁和自由连锁。美国、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以及国际连锁店协会等组织都将连锁经营分为这三种模式。我国此前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中也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从我国的立法规定来看,特许经营也被定义为连锁经营的一种。例如,原国内贸易部1997年印发的《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中明确规定:连锁店包括以下三种形式:直营连锁、自愿连锁、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指出,连锁经营是通过对若干零售企业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销售、规范化经营,从而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 所谓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门店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门店的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实施统一管理。因此,直营连锁本质上是指处于同一流通阶段,经营同类商品和服务,并在同一个总部集权领导下,进行共同经营活动的零售企业集团。直营连锁的主要特点包括:所有权集中统一于总部,所有的直营连锁店归属于同一公司或同一经营资本;由总部集中领导、统一经营;实行统一的核算制度;各直营连锁店经理是雇员而不是所有者;各直营连锁店实行标准化经营管理等。 所谓自由连锁,是指由分属于不同资本的独立的零售商自愿组成的,实行共同进货、统一配送、共同促销等的契约型联合体。1997年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将自由连锁定义为:"自由连锁公司的门店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在总部指导下共同经营"。一般来说,自由连锁中各连锁公司的店铺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系不变,各成员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立有采购、促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并按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各成员可自由退出。自由连锁的特点主要包括:各加盟店在保留单个资本所有权的基础上实行联合,总部同加盟店之间是协商、服务关系;总部行使加盟店委托的职能,尽最大的努力促进加盟店的繁荣与发展,同时向加盟店返还依靠规模经营所得的利益;总部同加盟店之间实行集中订货和统一送货,统一制定销售战略,统一使用物流及信息设施;各加盟店不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人事自主,而且在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策略上也有很大的自主权。 特许连锁,也就是用特许经营方式结成的连锁组织,各个加盟店(被特许人)因为有共同的总部(特许人),并使用统一的经营模式、统一的企业形象,有的还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等,从而具备了"连锁"的特征。因此,连锁经营是一个种概念,而特许经营是一个类概念,是连锁经营的模式之一。有人把特许经营作为与连锁经营平行、并列的概念,是不准确的。因此,谈到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区别,实际上指的是特许经营与连锁经营的另外两种模式,即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和自由连锁的区别。 三、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自由连锁的区别 从特许经营、直营连锁、自由连锁各自的定义和特征可以看出,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和自由连锁都有比较明显的区别。 (一)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 1、产权关系不同。特许经营是独立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各个特许加盟店的资本是相互独立的,与总部之间没有资产纽带;而直营连锁店都属于同一资本所有,各个连锁店由总部所有并直接运营、集中管理。这是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最本质的区别。特许经营总部由于利用他人的资金迅速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所需资金较少。相比之下,直营连锁的发展更易受到资金和人员的限制。 2、法律关系不同。特许经营中特许人(总部)和被特许人(加盟店)之间的关系是合同关系,双方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建立起关系,并通过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直营连锁中总部与分店之间的关系则由内部管理制度进行调整。 3、管理模式不同。特许经营的核心是特许经营权的转让,特许人(总部)是转让方,被特许人(加盟店)是接受方,特许经营体系是通过特许者与被特许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形成的。各个加盟店的人事和财务关系相互独立,特许人无权进行干涉。而在直营连锁经营中,总部对各分店拥有所有权,对分店经营中的各项具体事务均有决定权,分店经理作为总部的一名雇员,完全按总部意志行事。 4、涉及的经营领域不完全相同。直营连锁的范围一般限于商业和服务业,而特许经营的范围则宽广得多,除商业、零售业、服务业、餐饮业、制造业、高科技信息产业等领域外,在制造业也被广泛应用。 (二)特许经营与自由连锁的区别 1、特许经营是总部和加盟店依照一对一的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的,而自由连锁是加盟店自发、自愿共同结成的组织。 2、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存在纵向关系,各加盟店没有横向联系。自由连锁的加盟店之间则存在横向联系。 3、自由连锁是由加盟店集资组成,所以加盟店可以得到由总部利润中作为战略性投资的、持续性的利润返还,而特许经营中没有这种总部对加盟店的利润返还机制。 4、自由连锁成员店的经营自主权比特许经营加盟店多,相互联系更为松散。 5、特许经营加盟店在合同期内不能自由退出,自由连锁店可以自由退出。 6、自由连锁总部一般是非营利性机构,不收或收取少量的会费。特许经营中则有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等。 7、特许经营体系通常依托于特许人开发的某些独特的产品、服务、经营方法、商号、商誉或者专利之上,而自由连锁则没有这些特点。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4年第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特许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投资设立特许经营网点,开展经营活动,但不得再次转授特许经营权;或者将一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该被特许人可以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申请人,也可以在该区域内设立自己的特许经营网点。 第五条 开展特许经营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特许人不得假借特许经营的名义,非法从事传销活动。 特许人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不得导致市场垄断、妨碍公平竞争。 第二章 特许经营当事人 第七条 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有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三)具备向被特许人提供长期经营指导和培训服务的能力; (四)在中国境内拥有至少两家经营一年以上的直营店或者由其子公司、控股公司建立的直营店; (五)需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的特许经营,特许人应当具有稳定的、能够保证品质的货物供应系统,并能提供相关的服务。 (六)具有良好信誉,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欺诈活动的记录。 第八条 被特许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二)拥有与特许经营相适应的资金、固定场所、人员等。 第九条 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确保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按照合同约定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 (二)对违反特许经营合同规定,侵犯特许人合法权益,破坏特许经营体系的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终止其特许经营资格; (三)按照合同约定收取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四)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信息; (二)将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使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经营体系的营业象征及经营手册; (三)为被特许人提供开展特许经营所必需的销售、业务或者技术上的指导、培训及其他服务; (四)按照合同约定为被特许人提供货物供应。除专卖商品及为保证特许经营品质必须由特许人或者特许人指定的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外,特许人不得强行要求被特许人接受其货物供应,但可以规定货物应当达到的质量标准,或提出若干供应商供被特许人选择; (五)特许人对其指定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六)合同约定的促销及广告宣传;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被特许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特许人授权使用的商标、商号和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 (二)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指导; (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及时获得由特许人提供或安排的货物供应; (四)获得特许人统一开展的促销支持; (五)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被特许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合同的约定开展营业活动; (二)支付特许经营费、保证金; (三)维护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未经特许人许可不得转让特许经营权; (四)向特许人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合同约定的信息; (五)接受特许人的指导和监督; (六)保守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七)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三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 (二)授权许可使用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期限、地点及是否具有独占性; (三)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支付方式以及保证金的收取和返还方式; (四)保密条款; (五)特许经营的产品或服务质量控制及责任; (六)培训和指导; (七)商号的使用; (八)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使用; (九)消费者投诉; (十)宣传与广告; (十一)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条款 (十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下列几种: (一)加盟费:是指被特许人为获得特许经营权而向特许人支付的一次性费用; (二)使用费:是指被特许人在使用特许经营权过程中按一定的标准或比例向特许人定期支付的费用; (三)其他约定的费用:是指被特许人根据合同约定,获得特许人提供的相关货物供应或服务而向特许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保证金是指为确保被特许者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收取的一定费用。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人。 特许经营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商定特许经营费和保证金。 第十五条 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年。 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可以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特许经营合同的续约条件。 第十六条 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原被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继续使用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者其他标志,不得将特许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为相似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商标,不得将与特许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申请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不得将与特许人的注册商标、商号或门店装潢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前和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正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真实、准确的有关特许经营的基本信息资料和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十九条 特许人披露的基本信息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从事特许经营的年限等主要事项,以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内容和纳税等基本情况; (二)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点、经营情况以及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表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被特许人占被特许人总数比例; (三)商标的注册、许可使用和诉讼情况;商号、经营模式等其他经营资源的有关情况; (四)特许经营费的种类、金额、收取方法及保证金返还方式; (五)最近五年内所有涉及诉讼的情况; (六)可以为被特许人提供的各种货物供应或者服务,以及附加的条件和限制等; (七)能够给被特许人提供培训、指导的能力证明和提供培训或指导的实际情况; (八)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曾对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等; (九)特许人应被特许人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资料。 由于信息披露不充分、提供虚假信息致使被特许人遭受经济损失的,特许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特许人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自己经营能力的资料,包括主体资格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在特许经营过程中,应当按照特许人的要求及时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等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在特许经营期间及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被特许人及其雇员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二条 未与特许人鉴定特许经营合同,但通过特许人的信息披露而知悉特许人商业秘密的人和申请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未经特许人同意,不得泄露、向他人透露或转让特许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章 广告宣传 第二十三条 特许人在宣传、促销、出售特许经营权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准确、真实、合法,不得有任何欺骗、遗漏重要事实或者可能发生误导的陈述。 第二十四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广告宣传材料中直接或者间接含有特许人的经营收入或者收益的记录、数字或者其他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涉及的地区及时间应当明确。 第二十五条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不得以任何可能误导、欺骗、导致混淆的方式模仿他人商标、广告画面及用语或者其他辨识标记。 第二十六条 在特许经营推广活动中,特许人不得人为夸大特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或者有意隐瞒特许经营客观上可能出现的影响他人利益的情况。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当地行业协会(商会)开展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特许人、被特许人信用档案,及时公布违规企业名单。 第二十八条 特许经营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行业规范,开展行业自律,为特许经营当事人提供相关服务,促进行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涉及专利许可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签订专利许可合同,并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备案事宜。 第三十一条 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之前,特许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事宜。 第七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别规定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业务。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增加“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及董事会决议; (二)企业营业执照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外资企业只报送章程修改); (四)证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五)反映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基本信息资料; (六)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七)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批准后,应在获得审批部门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一个月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原审批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外国投资者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时,除符合本办法外,还须符合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已开展业务的情况向原审批部门备案,继续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应按本章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港、澳、台投资企业在内地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 2月 1日起施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7年第15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规范特许经营市场秩序,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实行全国联网。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备案(网址为www.mofcom.gov.cn)。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备案机关举报。 第五条 申请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五)与特许经营活动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六)由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具的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直营店位于境外的,特许人应当提供直营店营业证明(含中文翻译件),并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和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 在 (七)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八)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须注明每一章节的页数和手册的总页数,对于在特许系统内部网络上提供此类手册的,须提供估计的打印页数)。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特许人承诺。 上述第(一)至(三)项材料直接在网上填报,第(四)至(十)项应当在网上提交便携文件格式(PDF)的电子版材料。 第六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的15天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在 第七条 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第八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九条 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第十一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备案机关可以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四条 公众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查询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二)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三)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营业地址。 第十五条 特许人未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境外特许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特许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国家行业协会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做好企业备案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协调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07年第16号 第一条 为维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商业特许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关联公司,是指特许人的母公司、特许人直接或间接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与特许人直接或间接地由同一所有人拥有全部或多数股权的公司。 第四条 特许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要求,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披露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第五条 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特许人及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名称、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现有直营店的数量、地址和联系电话。 2、特许人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概况。 3、特许人备案的基本情况。 4、如果由特许人的关联公司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和服务,应当披露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5、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在过去五年内破产或申请破产情况。 (二) 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1、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能够提供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经营模式及其它经营资源情况。 2、如果上述所列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的关联公司,披露该关联公司的基本信息,特许人同时应当说明一旦解除与该关联公司的授权合同,如何处理该特许经营系统。 2、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涉及诉讼或仲裁的情况。 (三) 特许经营费用的基本情况。 1、特许人及代第三方收取费用的种类、金额、标准和支付方式,不能披露的,应当说明原因,收费标准不统一的,应当披露最高和最低标准,并说明原因。 2、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条件、返还时间和返还方式。 3、要求被特许人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前支付费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说明该部分费用的用途以及退还的条件、方式。 (四) 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条件等情况。 1、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或其关联公司)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及相关的价格、条件等。 2、被特许人是否必须从特许人指定(或批准)的供应商处购买产品、服务或设备。 3、被特许人是否可以选择其他供应商,以及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 (五) 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服务的情况。 1、业务培训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方式和时间长度。 2、技术支持的具体内容,说明特许经营操作手册的目录及相关页数。 1、特许人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须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2、特许人对消费者投诉和赔偿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如何承担。 (七) 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情况。 1、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2、上述费用的数据来源和估算依据。 (八) 中国境内被特许人的有关情况。 1、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2、对被特许人进行经营状况评估情况,特许人披露被特许人实际或预计的平均销售量、成本、毛利、纯利的信息,同时应当说明上述信息的来源、时间长度、涉及的特许经营网点等,如果是估算信息,应当说明估算依据,并明示被特许人实际经营状况与估计可能会有不同。 (九) 最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审计的特许人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 特许人最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情况。 1、重大诉讼和仲裁指涉及标的额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诉讼和仲裁。 2、应当披露此类诉讼的基本情况、诉讼所在地和结果。 (十一) 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重大违法经营记录情况,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1、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的。 2、被判处刑事责任的。 (十二) 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1、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2、如果特许人要求被特许人与特许人(或关联公司)签订其它有关特许经营的合同,应当同时提供此类合同样本。 第六条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不得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宣传单个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 第七条 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披露信息前,有权要求被特许人签署保密协议。 第八条 特许人在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以后,被特许人应当就所获悉的信息内容向特许人出具回执说明(一式两份),由被特许人签字,一份由被特许人留存,另一份由特许人留存。 第九条 特许人隐瞒应当披露而没有披露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第十条 特许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商务部新闻发言人就《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问 近日,商务部颁布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分别简称《备案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为便于公众更好地理解两个办法的有关内容和精神,商务部新闻发言人接受了中国政府网的采访。 问:今年初,国务院发布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问商务部最近发布的两个办法与《条例》之间是什么关系? 答:商务部颁布的两个办法,主要是根据《条例》有关特许人备案制度和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特许人备案的程序和商务部门的管理权限以及对特许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从法律层次上讲,《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两个办法的上位法,是制定两个办法的依据;两个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是对《条例》有关规定的进一步细化,从而增强行政法规的可操作性,便于特许经营者遵守和行政管理部门执行。 问:请介绍一下我国商业特许经营发展的情况。 答:特许经营在我国虽然只有十几年的时间,但发展速度很快。据商务部统计,截至2006年年底,全国已有2600多个特许经营体系,涉及餐饮、零售、洗衣、室内装饰等几十个行业和业态,加盟店铺近20万家,提供就业岗位近300万个。特许经营的发展对于调整、改善流通结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就业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由于特许经营本身的特点,加上我国市场发育尚不成熟,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的了解不够充分,特许经营在快速发展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是:特许经营活动不规范,市场秩序较为混乱;特许经营活动当事人特别是被特许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以特许经营名义进行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这些问题不仅阻碍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扰乱市场秩序,而且容易发展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问:备案制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有何意义?在具体程序上,《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备案企业怎样做? 答:特许经营在性质上属于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政府不宜对其实行行政审批管制,但需要对其经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管理,以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鉴此,《条例》确立了特许人备案制度,要求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必须依法备案。要求特许人备案主要有三个作用:一是便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二是有助于潜在的投资者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作出恰当的投资决策,防止欺诈和不实宣传;三是有利于形成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在具体操作程序上,《备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网上备案的原则,即所有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都应当通过网上备案。为此,商务部开通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信息备案系统”。特许人都可以通过商务部网站(www.mofcom.gov.cn)提交所有备案材料,商务主管部门将通过该系统进行备案管理。 《备案管理办法》明确了10项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并规定企业所有材料都可从网上直接提交。此外,在备案信息系统内,还对主要文字性材料设计了表格,保证提供材料的统一性和便利性。同时,《备案管理办法》还对备案时间,信息变更、年报制度、备案监管、罚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便于商业特许经营者遵守和执行。 问:《备案管理办法》对商务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作了哪些规定? 答:根据《条例》确定的原则,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备案管理机关。《备案管理办法》根据《条例》的规定,明确了两级备案机关,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 根据《备案管理办法》,商务主管部门将对有关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网上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商务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条例》和《备案管理办法》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备案管理办法》同时明确了备案的方法与程序,便于行政部门高效规范地履行职能,加强对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引导和监督。 问:建立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对商业特许经营将产生怎样的影响?《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的规定? 答:信息披露制度是指,特许人根据《条例》的要求,将有关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被特许人进行披露。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于保证被特许人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掌握有关情况,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作出适当的投资决策,防止上当受骗非常关键。《条例》在借鉴国际通行作法的基础上,对信息披露的内容作了专门的规定。《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此规定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进行了细化,对《条例》中规定的11项信息披露的每一项内容都进行了分解,对所包含内容进行了详细说明,如规定了有些信息必须用文字说明,所有数据要提供测算依据等,提高了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同时,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出于对特许人的保护,《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增加了有关特许人关联公司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对特许人商业秘密保护的内容。 问:今后商务部将如何进一步完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体制? 答:下一步,商务部将根据商业特许经营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进一步加强配套实施制度的建设。除了继续完善备案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外,还要加强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管理方面的研究,有效防止合同欺诈;针对特许经营活动本身的特点以及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重点加强对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的行为进行规范,平衡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保障和引导商业特许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 商务部关于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意见 二00八年三月三日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促进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要求,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有利于提高流通效率,降低流通成本,促进城乡和地区间商品流通,更好地发挥现代流通业在国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先导性作用;有利于调整优化流通产业结构,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流通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有利于提升流通企业核心竞争力,推动流通企业“走出去”,适应经济全球化和竞争国际化的需要;有利于形成安全通畅、舒适便捷的消费服务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改善、消费升级的需求;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减轻资源和环境压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制定一系列鼓励和支持发展的政策措施,取得明显成效,流通领域内的现代物流获得长足发展。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缺乏资金投入和相关政策支持,流通领域内的现代物流仍处于较低的发展水平,成为制约我国流通现代化的瓶颈。突出表现为:物流需求社会化程度不高,物流企业服务水平较低,国际化经营实力相对较差,对外投资规模小;各类批发市场物流功能较弱,农村物流体系不健全,城市物流配送体系不配套,物流管理和技术相对落后,专业人才供应难以满足需求;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物流发展的制度和政策环境需要进一步完善等。因此,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亟须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发展观念,充分认识发展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认真做好规划前提下,因地制宜,开拓创新,促进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 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初步建立起经济合理、协调配套、绿色环保、安全高效、覆盖城乡的现代物流服务体系。 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主要目标是:根据全国“十一五”物流业发展规划,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和现代流通业发展的需要,拟利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总额稳定增长,流通业存货周转次数逐年提高,物流费用占GDP的比率逐年下降;培育出10-20家能够为流通企业提供综合性一体化服务、初步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物流企业;连锁企业生鲜物流配送能力和水平逐步提高,批发市场物流功能普遍增强;流通领域现代物流运行质量、控制能力和效益得到提高,组织化、集约化、国际化程度进一步增强,为生产和消费提供更好的物流环境。 三、主要工作和任务 (一)树立现代物流理念,促进流通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引导流通企业引入供应链管理思想,梳理企业运作流程,集中核心资源,剥离或外包物流功能,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运作模式,将大量潜在的物流需求转化为有效的市场需求。 鼓励批发企业与中小零售商合作,建立联购分销的自愿连锁组织;鼓励大宗生产资料流通企业根据自身特点发展直达供货、加工配送等多样化分销形式;鼓励各类经营生产设备、工具、零配件等的“工业品超市”发展,为生产企业提供产业配套服务;鼓励流通企业物流需求向专业化物流企业集聚,通过由供应商直接配送、委托第三方物流或共同配送等多种形式,提升流通企业物流服务水平。 (二)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培育龙头物流企业 引导物流企业以客户至上、集成整合、快捷高效、绿色环保、增值服务为目标,延伸物流服务功能,推动物流企业从运输、仓储、配送等环节向供应链管理的各个环节渗透,实现从传统物流向现代物流的转变,提高物流综合性服务水平,发展第三方物流。 支持有条件的连锁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完善配送供应链,改造和建设物流配送中心,提高连锁企业统一配送率。推进“双百市场工程”,鼓励批发市场的建设和改造,增强物流功能,加快批发市场的信息平台建设。支持传统批发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及储运企业开展社会化、专业化的物流服务。鼓励现代物流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重组整合,扩大经营规模。鼓励现代物流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和业务创新,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物流业的投入,支持专业化的物流企业做强做大,培育一批能够提供综合性一体化服务的物流龙头企业。 (三)大力发展农村现代物流,完善城乡一体化物流网络 健全新型农业生产资料流通服务体系,将农资销售与物流服务紧密结合起来,开展配送、加工、采购、农机具租赁等多样化服务。加强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实行农产品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流通领域食品检疫检测体系,对农产品从农田到餐桌实行全程监控,构筑居民“放心菜”的物流保障体系。深化“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支持农产品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提高农村商业网点配送率,促进农产品物流健康发展。 统筹规划城乡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基础设施的整合与建设,完善城乡一体化的物流网络。大力发展公共配送中心和共同配送系统,支持符合城市总体布局规划和现代物流发展方向,能够提供专业化、社会化的配送服务,产权清晰、运营规范的公共配送基础设施经营企业。支持符合规划的生鲜、危险化学品等专业配送设施建设及其运营企业。 (四)加强冷链物流体系建设,保障生鲜食品消费安全 加强我国生鲜食品冷链物流的整体规划,制订有利于冷链物流发展的相关法规、标准和制度,建立冷链物流业绩评价指标、冷链物流环境的监控办法等,满足冷链物流不断发展的需求。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鼓励和支持多家企业联合建立生鲜配送中心,推动产地配送中心的建设;鼓励第三方物流企业强化低温冷链系统建设,实现冷链物流配送的专业化、规模化、组织化。 积极推广和应用冷链物流技术,开发适应不同农产品生理特点的宽温度带冷藏运输技术,开发和应用适应多品种、小批量、高频率的物流配送技术,提高鲜活产品配送和分销能力,降低鲜活产品的配送成本。研究开发系列品种齐全的冷藏车,不断完善冷藏物流设备,开辟绿色通道,逐步建立高效率、无污染、低成本的物流体系。建立和健全生鲜产品冷链物流质量体系,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HACCP),确保生鲜产品卫生和安全。 (五)推广先进适用物流技术,提升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水平 鼓励企业在仓储运输、装卸搬运、分拣包装等各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和装备,提升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技术装备水平。积极推进流通和物流企业物流管理信息化,运用企业资源计划(ERP)和供应链管理(SCM)技术,促进信息技术在流通领域现代物流领域的推广应用。鼓励建设公共物流网络信息平台,支持商业企业和物流企业采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实现资源共享、数据共用、信息互通。 建立物流技术创新体制。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新技术研发推广,支持对重点领域关键技术的联合攻关。要整合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充分发挥流通企业、物流企业、教育部门、科研机构和行业协会的积极性,探索以“产学研”一体化模式开展科技开发、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 (六)适应经济一体化需要,深化国内外区域物流合作 促进东中西部地区物流合作,支持中西部地区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和电子口岸建设,推进口岸资源优化配置。加强东部沿海城市与中西部地区口岸大通关合作,促进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和闽南经济区与中部六省合作,建设快速物流通道,大力推进承东接西、连南通北的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在区域物流发展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配合城乡综合配套改革,促进试点区域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率先发展。 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物流领域的法律法规,提高物流领域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加速推进国内物流企业同国际先进物流企业的合作,引进和吸收国外促进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先进经验和管理方法。以中日韩、大湄公河次区域、泛北部湾和新亚欧大陆桥沿线区域物流合作为重点,积极开展务实、高效的国际区域物流合作。 (七)完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提高物流企业国际竞争力 完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制度,加强对企业的动态监管,有效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利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信息管理平台,开展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信息数据收集。依托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国际货代行业信用管理,实行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和曝光,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管理机制。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通过严格自律、守法经营,塑造诚信形象。 对开展国际化经营的物流企业,应当加大管理和引导力度,鼓励其与国际知名物流企业在组织、资本和营销活动等方面开展合作。积极推行统一运输单证,实行提单登记和责任保险制度,健全国际多式联运的制度,提升风险控制和国际竞争能力。营造优惠、便利的政策环境,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海外服务网络的建设和国际多式联运等多功能服务的拓展,通过积极的战略调整,为客户提供附加值更高的综合一体化物流服务。 (八)实施物流示范工程,带动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整体水平提升 积极开展包括物流示范城市、物流示范园区、物流示范企业和物流示范技术在内的不同层次的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示范工程。选择部分具有科学的物流规划、具体的物流政策措施、完善的组织保障的城市作为物流示范城市;选择具有完善的物流规划、健全的管理制度、拥有一定规模的物流设施和设备、地理位置优越、有较强辐射能力的物流园区作为物流示范园区;选择拥有一定的信息化基础、较为完善的配送系统、能够为商贸企业提供专业的物流服务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物流示范企业;选择当前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的关键技术,如物流信息系统、视频识别(RFID)技术、托盘共用系统、冷链技术等作为物流示范技术。要在总结示范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推广试点示范经验,带动我国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整体水平的提升。 (九)加强基础性工作,促进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可持续发展 清理现行有关行政法规,逐步建立健全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的法律法规体系。打破物流市场的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强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标准化建设,加快制订通用基础类、物流技术类、物流信息类、物流管理类、物流服务类等标准。建立流通领域现代物流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完善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建立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核算体系,加强和改善流通领域现代物流成本核算,为物流企业经营决策和国家制定宏观政策提供依据。建立物流企业风险控制、风险转移机制,推进物流企业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对商业企业和物流企业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在职培训等,通过不同方式和多种渠道,培养急需的物流经营管理人才。 四、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流通领域现代物流企业和物流园区的政策扶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支持具有区域和专业领域竞争优势的物流企业对其配送中心信息系统、仓储设施、冷链设备的购买、建设、升级和改造项目,支持具有较强辐射能力的物流园区对仓储设施、信息系统的升级和改造项目。 (二)加大对生鲜食品物流的政策扶持。利用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放心肉”、“放心菜”物流配送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配送中心设施设备的投入,冷链运输工具、冷藏保鲜设施设备的投入。支持冷链物流技术的研发,包括冷藏物流设备、冷藏运输技术、保鲜储藏新技术等,以及冷链技术的引进、试点、推广和应用。支持物流配送信息系统的开发、改造和建设等。 (三)加大对现代物流技术设备进口的政策扶持。对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现代物流技术和设备,商务部和财政部将按照《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以贴息的方式给予一定的支持。 (五)按照我国政府入世承诺,推进物流行业进一步对外开放,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积极引导外资投资中西部物流产业,促进落后地区物流发展。 (六)充分借助全国现代物流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各地物流协调机制,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进一步改善物流企业纳税、国家许可经营商品或服务的跨区域配送等方面的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协会要根据本意见要求,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抓紧制定加快流通领域现代物流发展的具体政策和措施,并于六月底之前报告本意见的落实情况。 美国特许连锁经营的成功经验及启示 孙佩红 [摘要]特许连锁经营是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特许总部可以在不直接投资的情况下,迅速复制式发展,实现低风险、低成本扩张;同时加盟店在基本保持自身独立经营的同时可分享总部品牌、服务、信息等方面的优势。我国特许连锁经营刚刚起步,应注意培育可供转让的成熟品牌,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完善法规,发挥中介组织的积圾作用,使特许连锁店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 特许连锁经营作为连锁经营的高级形式,一方面特许总部可以在不直接投资的情况下,迅速复制式发展,实现低风险、低成本扩张;另一方面加盟店也可在基本保持其独立经营的同时,分享总部品牌、服务、信息等方面的优势,降低自身的经营风险。正因为如此,特许连锁经营自其产生后便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成为当今商业发展的国际潮流。 一、美国特许连锁经营的成功经验 美国自1865年由胜家缝纫机公司掌握向全美销售缝纫机的销售权。便开始了特许连锁经营,发展至今有百年的历史,成为零售业、饮食业、服务业广泛采用的经营组织形式。目前,美国的特许连锁企业有2000多家,特许加盟店约有56万个,占全美销售额的35%。据估计到2000年,全美特许连锁企业将达3000多家,销售额将占全美销售额的50%。美国的特许连锁经营之所以能长足发展,主要是因为它具有如下特色: l、充分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实现规模效益 特许连锁经营是一种具有规模经济的经营组织形式,规模越大,效益越显著。美国的特许连锁经营企业加盟店数量众多,且每个加盟店本身的规模(包括经营品种、配套齐全程度等)都达到了相当的水平,充分保证了特许连锁经营的整体规模效益。如美国著名的施耐普昂五金工具公司,在全球拥有5000多家特许连锁店,1994年的销售总额达120亿美元,规模经济效益极其明显。 2、品牌和服务意识强烈 通过特许的方式吸引众多的店铺加盟连锁系统来共用一个品牌、共树一个形象,总部不仅需有独具特色的商品、销售或服务,而且还要有保持这种优势的能力使特许连锁体系稳步发展。美国的特许连锁经营以商品、服务为中心,进行统一经营管理来实现它的特许连锁能力。通常,特许总部在选定加盟店时,先要与其签订一份严格的特许合同,对商品质量、服务标准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了使加盟店顺利地开展业务,履行合同,总部还要给予其大量的“授后服务”:开店前总部会对加盟店进行一段时间的培训,包括人员培训、业务咨询等,有的总部还会组织他们在公司的样本店参观实践;经营期间,总部也会对加盟店的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管理。一旦发现问题便给予其必要的帮助和建议,情节严重的就会中止加盟店的特许使用权。如麦当劳在法国经营时,就曾因为加盟店的卫生不符合公司标准,终止了数家加盟店的特许权。 3、以先进的手段进行规范化管理 特许连锁经营和传统的单店经营相比具有店铺众多、网点分散、业务量大的特点,但其本身的运作规律又要求各加盟店在经营中做到统一店名店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服务等,因此特许连锁经营中总部的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水平。美国的特许连锁经营普遍使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管理。在销售上,70年代后期使基本实现了EOS(电话订货)和POS(时点销售)。进入90年代POS系统已开始普及到店员,保证了顾客在任何一地购买的商品发生问题后,都可在就近的连锁店中退换,极大地方便了顾客。在内部管理上,连锁总部一般都拥有完善的信息中心和物流中心,各加盟店都能及时接受总部货物配送、促销计划等指令和信息。保证整体步调一致;总部也可及时了解各加盟店的资金运作、营业状况等情况,处理经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大大提高了管理效率。 4、完善的法律体系和中介组织 特许连锁经营的正常运作需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来约束特许双方的经营行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美国在这方面的建设很有成效,现已形成了一套完整严密的法律体系。如美国加州1971年颁布了《特许经营投资法》,1979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贸易法规》对特许连锁经营的资格、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美国的特许连锁中介组织有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各种特许连锁经营协会等,它们在特许连锁的经营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如特许连锁协会,一方面能加强相互的合作协调,以行业的整体形象面对公众、政府,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行业自律,减少成员的不规范经营行为,使特许连锁健康发展。 二、美国特许连锁经营对我国的几点启示 我国特许连锁经营刚刚起步,成为许多企业推广品牌、树立形象、占领市场的新方式。但由于缺乏可以借鉴的经验和相应的经营环境,其行业范围、经营规模、规范化程度等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和国际水准相比也有很大差距。因此,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发展特许连锁经营业时,我们应着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培育可供转让的成熟品牌 可供转让的成熟品牌应包括:企业的商品服务在同行业中独具特色;企业有一整套标准可行的经营管理模式维护特许连锁的运营。目前我国的特许连锁经营由于缺少可供转让的成熟品牌已经暴露出种种问题。主要表现在:一部分企业在商品服务、销售技术上还没有鲜明的特色,尚不具备特许连锁的条件就一哄而上,纷纷“特许”,结果整个连锁体系犹如空中楼阁,没有发展后劲,也抵御不了任何市场风险,随时都有坍塌的可能;另一部分产品服务上很有特色的成熟品牌(如饮食业中的老字号、老品牌),由于运营中没有一整套标准规范的模式而缺乏品牌的可转让性。结国连锁体系的扩张中,总部对加盟店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经茁指导、后续服务没有统一的标准规范,造成答理上极其混乱。如有的加盟店在制作上偷工减料,产品质量很差;有的加盟店对畅销的商品私自加价获取暴利等、损坏了总店的商品信誉。所以如何培育可供转让的成效品牌,已成为我们发展特许连锁经营急需解决的问题。为此我们要增强品牌意识,树立以企业形象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一方面在商品和服务的差异化上下功夫、提供质量、便利的同时,创出“你无我有,你有我优”的特色商品服务;另一方面要不断积累经验,建立一整套可行的运营模式和一套完整的经营系统,提供加盟店人员培训、营业指导、商品供应,加强对它们的监督调控,使整个特许连锁体系稳步发展。 2、采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充分发挥特许连锁经营的优势 特许连锁的优势在于能通过统一的经营方式复制式发展来获取规模经济效益,而规模化的特许连锁体系必须有先进的管理手段为保证。我国的管理手段发展缓慢,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在管理中的应用相对滞后,使得目前特许连锁还存在着现代化的经营方式与传统的管理手段间的矛盾。如有的加盟店硬件设施跟不上,不仅最基本的电子收银做不到,而且许多商品的价格要靠手工方式打在包装上;有的总部没有完善的物流中心信息网,采购、配送、销售仍主要依靠传统的人员经验管理,这些效率低下的管理手段严重制约着特许连锁的发展规模和规范化程度,使特许连锁的优势无法充分发挥。所以解决目前我国特许连锁经营规模偏小、规范化程度过低的有效途径之一便是采用先进的管理手段进行高效、有序、科学的管理。我们可以一方面逐步加强特许连锁业硬件设施的建设,大力普及计算机、收款机、条形码的应用。提高流通效率,实现特许连继方便快捷的服务功能;另一方面加快计算机技术的开发利用,建立计算机网络化的物流中心、信息中心,实现统一货物供给调配的高效、有序,使整个特许连锁体系的服务统一、质量统一。 3、完善法规,发挥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 我国开展特许连锁经营的时间很短,政府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许多政策都是以意见的形式下达,并没有对特许双方形成很强的约束力,造成特许连锁中有许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如有的总部收取了高额的特许费后并未将商品服务的真正技术提供给加盟店、有的加盟店获得授权后仍经营着对总部有竞争性的商品服务,使特许连锁业缺乏有力的法律手段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应根据具体情况尽快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或将一些已经成熟的政策法规上升为法律,同时在政府的政策和法律尚不完善的阶段大力发挥中介组织的积极作用,沟通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规范本行业成员的经营行为,促使持许连锁经营健康有序地发展。 专家称电子商务与零售业融合是最佳营销方式 清晨 美国当地时间 究其原因很简单,其一是传统零售商依靠其品牌、信誉等方面的优势已拥有一大批忠诚客户,一旦这些零售商建立自己的销售网站或是与其他网站联手,必将吸引众多的网上顾客。其二是网上顾客订货之后,传统的零售商可以凭借其快速、低廉的分销和送货渠道将货物尽快送到顾客家中。 电子商务观察家指出,以上两点正是传统的零售连锁店在与那些刚刚建立起分销渠道的互联网零售商竞争时能够取得胜利的主要因素。 与此同时,对于所有零售商而言,用于扩大顾客群的花费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据波士顿顾问公司新近公布的研究报告,单纯的互联网零售商在这方面投入的平均成本由1998年每增加一位顾客支出42美元增加到82美元。而在同一时间段,多渠道的零售商,即能够实现电子商务与商店零售融合的销售商则将这笔费用从22美元减少到了12美元。 因此,分析人士认为,未来一段时间很多单纯的网上零售商将不得不寻求与传统零售连锁店的联合,以降低成本并取得尽可能多的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