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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计局重申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回收处置工作
11月27日,市卫计局印发《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规范使用后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医用玻璃回收处置工作的通知》(河卫计函〔2015〕292号),按照省卫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通知强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落实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指定专门科室、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和可回收使用后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医用玻璃管理工作。重申我市已通过招投标选定了河源市大为再生资源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承担全市医疗机构使用后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塑料输液瓶(袋)和玻璃输液瓶回收利用工作,要按照《关于加强输液瓶袋回收管理的通知》(河卫计函〔2015〕76号)、《关于一次性输液胶管归类为医疗废物管理的通知》(河卫计函〔2015〕247号)要求签订回收协议。
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监督机构对医疗废物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挂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