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省大力推动政府转移职能工作,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的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促进社会向多元共治转变,形成新的社会治理格局。 一、出台政策文件,完善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工作制度。2008年9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明确要求政府各部门将社会组织通过自律能够解决的3大类17项职能转移出去。2009年10月,省财政厅制订《关于开展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试点工作的意见》,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实施范围、承接资质、经费来源、监督和绩效评估。2012年7月,省委、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除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的事项外,取消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关从业、执业资格、资质类审批,全部交由行业组织自律管理;政府组织的评优、评级、评比项目,基本全部取消,社会组织可自愿承担。同时,省政府发布了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明确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179项,下放115项,转移55项。这些转移、下放的政府职能多数将由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配套推进,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省财政厅印发了《2012年省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目录(第一批)》,省编委印发《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工作方案》,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确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印发广东省省本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目录的通知》(第一批、第二批),目前,共有618个省级社会组织列入目录,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资格。2012年,我省各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款项达4.66亿元。 二、实行直接登记制度,加强分类指导,培育更多社会组织具备承担资质。我省从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入手,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加强社会组织分类指导,针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制订专门指导意见,促进社会组织全面均衡发展,培育更多社会组织具备承担政府转移职能的资质。2012年4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以外,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均改为业务指导单位,由民政部门直接审查登记;取消准予筹备阶段的行政审批,将筹备与成立合并为一次性行政许可,减少审批环节;允许行业协会引入适度竞争,实行一业多会;降低登记条件,给予资金扶持,大力培育发展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类社会团体允许加字号;异地商会放宽到县级商会,设立和登记机关下放到地市;基金会登记管理权限下放到地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和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实行法人登记和备案制;探索同类型、同性质、同行业、同领域的社会组织建立枢纽(联合)型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组织合理配置资源和协调组织间合作发展。为落实《方案》,省民政厅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实施意见》、《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等多个配套文件。 三、加大社会组织扶持力度,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能力。省财政厅、民政厅印发了《关于申报2012年度广东省省级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的通知》,对成立不满3年的社会组织给予一次性专项扶持,全省共有1084个社会组织进行申报,最终有374个社会组织共获得省级财政资助约1亿,重点资助行业协会类、公益慈善类、学术类和枢纽型社会组织。去年,省民政厅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2000万用于资助全省性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慈善、社会民生、枢纽服务等项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参与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作用。截止2012年底,全省各级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款项达2.7亿元,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款项达7800万元。另外,省级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计划投入资金约2亿元。广州、深圳、东莞、惠州、佛山市南海区等地建立了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 四、遇到的问题和对策建议。目前,我省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少。全省仅有13%的行业协会承接了政府转移的职能,接受政府补助收入仅占年度总收入的3%,低于全国性社会团体13%的平均水平。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加大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力度,继续完善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制度,切实做好政府转移职能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目录的衔接,完善购买服务办法,推动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质评判标准化。要坚持去行政化、去垄断化,形成竞争机制。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接受政府购买服务和聚合社会资源,要按照公平效率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完善竞争方式、方法,实行绩效评估,形成开放的社会组织竞争格局,确保政府转移职能给真正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有条件的地市,可探索设立由财政、编制、发改委等综合部门和各行业专家学者共同组成的财政培育社会组织基金管理委员会和政府职能转移咨询委员会,由两个委员会分别集中受理、批转和监督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资金和职能转移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