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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首部行政规章明日起施行 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最高罚5000元
来源:河源日报 时间:2023-03-31 10:3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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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林业局获悉,历时近两年、数易其稿的《河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月7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八届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明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共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五章四十七条,是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的首部行政规章,将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法治化。

《办法》对城市绿化工作各部门职责分工、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城市绿化建设质量监督、城市绿化工程移交管护等方面进行进一步完善,是我市目前现有的从职责分工、规划、监督、管护、处罚等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全过程最为全面的行政规章,将推动我市城市绿化建设管理从“建管并重”向“更加注重管理”转变,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助力绿美河源生态建设。

在关键绿化指标上

设立更高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措施。2005年,我市印发《河源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该文件有效期只有5年,早已失效。随着我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及时制定适应我市城市绿化工作需要的地方立法规范已迫在眉睫。

为做好相关工作,2021年7月,市林业局制定了《河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调研的相关工作方案,成立了《办法》草案工作小组,面向规划、建设、绿化养护、供电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了《办法》的调研工作,广泛听取各部门意见。同时,组织调研组前往省内兄弟市走访学习。

在总结调研意见、专家建议以及其他城市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完成《河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初稿)》的起草,并在征询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多次修改,形成的《河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0月8日通过河源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10月25日第二次征询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意见,11月3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征求意见及专家论证完成后,起草小组根据各方反馈意见和专家论证意见再次修正完善,市林业局组织合法性审查,经市林业局党组会议讨论,最终形成《河源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送审稿)》,于今年2月7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八届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4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市林业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我市在成功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基础上,全速推进国家森林城市创建工作,也正积极谋划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办法》的施行将为我市更好发展城市绿化事业提供制度保障,为推动绿美河源生态建设发挥重要作用。故《办法》在建成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等关键绿化指标上对标创建考核要求设定更高标准。

明确城市绿化责任

各部门按职责落实

该负责人介绍,相比于其他城市的管理办法,针对我市规划主管部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就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上职责分工不够明晰的问题,《办法》在第一章明确了规划主管部门、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建部门关于城市绿化方面的主要职责。同时,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和保护工作,《办法》规定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有对城市绿化资源进行定期普查和加强植物病虫害预测防治相关工作的职能。

《办法》还结合本市需要,明确了我市对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主要指标的最低标准和绿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简政放权、工程审批改革的要求,明确了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城市绿化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要求,同时规定了城市绿化验收、移交等重要环节。

在各类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养护管理要求上,《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临时占用绿地,修剪、移植和砍伐树木的申请条件和材料要求进行了明确,对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实施有损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其中,《办法》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地内设置与绿化无关的设施。

违反规定要承担责任

对于擅自改变绿地性质、擅自占用绿地、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等行为,《办法》同样明确了城市绿化规划建设及管护方面的执法主体,针对违反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管护规定的不同违法行为,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绿化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规定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在城市绿化方面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

其中,违反《办法》相关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绿化,并按照每平方米300元以上600元以下处以罚款;擅自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实施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最高可处5000元罚款;超越、滥用本办法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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