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汇损失属生态环境受损的一部分,引入碳汇修复裁判符合生态恢复性司法理念。碳汇认购是生态环境司法与生态修复的创新融合,拓展了替代性生态修复的新路径,体现了司法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独特价值,实现了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生态效果的统一,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司法审判贡献了中国智慧。
各地创新碳汇认购替代性生态修复模式
自从2020年3月,福建省南平市顺昌县全国首例以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性修复被受损的生态环境案件以来,陕西、四川、江西、贵州、浙江等也纷纷效仿,探索在生态环境破坏审判中,由被告通过自愿认购碳汇的方式,用于替代性生态修复,并据此对行为人进行从轻、减轻处罚。
当前,“碳汇认购”案件主要集中在刑事案件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从全国来看,各地法院关于在刑事案件中适用“碳汇认购”作为替代性司法修复模式的做法不尽相同。
首先,从适用场景来看。大多数案例是刑事毁林案件,通过碳汇认购进行替代性修复逻辑上有较直接的因果关系;少数法院在非法狩猎案件中探索采用认购“碳汇”的形式代偿造成的野生动物生态价值损失。
其次,从碳汇来源来看。大多数案件认购的碳汇是林业碳汇,部分案件认购的碳汇是海洋碳汇。如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的被告人向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购买连江县海洋碳汇。
再次,从认购途径来看。主要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公益类项目,如全国碳汇认购第一案被告人通过认购附件顺昌县“一元碳汇”扶贫公益项目的碳汇;第二类是市场化交易,即通过当地碳交易平台购买。
第四,从核算方法和标准来看。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中碳汇损失价值核算的标准和做法各异。包括林业部门测算、环境交易所估算、法院自行计算等做法,核算方法不统一,容易产生同种林木及毁林蓄积量相近,但碳汇价值差距很大的问题。
各地百花齐放的做法,司法解释只是明确了可用认购碳汇的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司法适用程序也不明确;碳汇认购款项如何使用、如何真正体现碳汇补偿,在已经生效的裁判文书中鲜见具体描述。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碳汇认购的司法公信力。
碳汇认购需在法理上进一步详细阐释
碳汇认购的司法实践探索先于理论及制度规定,需要在理论和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为此,笔者建议:
一要坚持审慎司法原则。与其他法律责任相比,碳汇认购具有其特殊性,碳汇认购需要当事人主动申请,法院不能直接判决,目前只能通过在审判环节中加以引导。碳汇认购案件要按照原地“补植复绿”、异地“补植复绿”、购买碳汇对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的修复效果依次递减。因此,只有在原地“补植复绿”、异地“补植复绿”考虑经济、技术不可行时,才能适用购买碳汇修复生态。不涉及碳汇减损的侵害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以及复杂客体的环境污染案件,如果将认购碳汇作为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的责任承担方式,仍需在法理上进一步详细阐释,不宜在没有充分法理依据条件下贸然扩大适用。
二要坚持科学严谨原则。碳汇认购涉及自然科学和法学等相关知识,非法狩猎罪、非法捕猎水产品罪等与碳汇损失无关,而对生物多样性则是更直接的损害,采用何种生态修复措施才能真正起到相应的修复作用,在法律解释上做到逻辑自洽,需要慎重考虑,不能一味扩大林业碳汇适用范围。裁判文书也是很好的普法教科书,在裁判文书中加强碳汇认购裁判部分的法理阐释,既传播生态环保理念,又普及法律知识,做到碳汇认购在科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上的统一。
三要坚持规范有序原则。从目前实践来看,过分强调司法创新性,可能会将其简化为“购买碳汇”以买代罚,有违“惩恶扬善”和保护生态环境,无法真正达到生态修复的效果和落实“双碳”目标的初衷。当前,仅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对碳汇认购作出了规定,而既有判决又将认购碳汇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这就需要在立法层面或者出台司法解释对“碳汇认购”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明确规定,明确规定“碳汇认购”与认罪认罚、刑罚量刑之间的关系。
生态环境无法修复是启用替代性法律责任的前置条件,在生态环境损害的司法诉讼中,如何认定“生态环境无法修复”需要规范程序。需要建立从碳汇交易、碳汇补偿、法律适用等一整套的制度体系,确保司法适用的统一性,维护司法活动的权威性。要明确资金监管程序,确保认购碳汇资金真正服务于碳汇补偿,实现碳汇认购与“双碳”目标的强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