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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完善再生资源市场 三环内不得有露天回收站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11-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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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完善再生资源市场 三环内不得有露天回收站

按《沈阳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沈阳市将在三环绕城公路以内设立室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  

完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条例》规定,沈阳市各区县(市)应制定优惠政策,建立健全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体系,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入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经营。  

三环内全建室内回收站《条例》规定,沈阳市三环绕城公路以内,应设室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居民区内应以设置流动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为主。有外场地的回收站应设有围墙、顶棚等必要的遮挡和防扩散、防渗漏设施,室内回收站点应当有适当的集中、分拣和储存空间。此外,机关、团体、学校、幼儿园、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机场、军事重地等区域200米内,一、二级街路两侧、运河明渠两岸及水源保护区内,不得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经营者在禁止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区域设立站(点)的,由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能循环使用的产品要标明《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在可回收利用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标注可回收利用标识,便于识别其材料的性质和种类;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产品零部件及包装物上,应当标注再生标识,便于循环使用。  

据市再生资源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山介绍,这次沈阳市开创性地将产废企业对再生资源利用写进了立法,意义非凡,此举让沈阳走在全国地方性立法保障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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