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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河府令第11号)
来源:服务中心 时间:2015-10-1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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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 源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河源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9月9日河源市人民政府第六届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5年9月21日

河源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各类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集体等单位及其授权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共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行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进场交易、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安排场地时间、统一发布信息、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规范运行、统一见证(鉴证)结果确认、统一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制。凡列入目录的市级公共资源项目,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统一进场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进场交易或非法干涉公共资源正常交易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采取“一委一办一中心”模式。“一委”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相关副市长兼任,成员包括市政府相关副秘书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全市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决策领导机构;“一办”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部门,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主任,负责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一中心”是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称市交易中心),为集中交易机构。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领导、决策、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重大事项的组织领导与决策工作,指导全市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二)指导全市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三)制定全市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规章制度,对各领域市级公共资源交易规则进行审核和备案。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指导协调全市及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
    (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拟定我市政府采购、土地与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交易、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的相关管理制度,适时调整须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事项目录;
    (三)根据需要参与对政府采购、土地与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交易、产权交易等交易活动的监督;
    (四)对受理的公共资源交易举报、投诉,按职责分工转交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五)承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交易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监督本行业的招标投标、采购、拍卖、挂牌、竞价、协议等交易活动;
    (二)组织起草相应行业的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交易规范;
    (三)集中办理相关审批、备案业务;
    (四)督促各项工作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受理交易活动中出现的各类举报、投诉;
    (六)对必须进场交易的项目在场外交易的,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九条  市监察部门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等行政监察对象在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条  市审计部门依法对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加强对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交易中心是集中进行各类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市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业务操作规程,拟定全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交易项目目录,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二)承担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专家库、社会代理机构预选库、企业诚信库、商品行情库、供应商库、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库等的建设、维护、管理和使用工作;
    (三)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维护交易秩序;
    (四)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与矿业权交易、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产权交易等业务活动;
    (五)核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及进场交易项目资料,为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六)建立市级公共资源现场交易信用和纪律档案,建设、维护、管理市级公共资源交易诚信平台;收集、统计、存储和发布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对各类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情况进行定期分析,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监管部门报送业务信息和统计数据;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信息咨询的服务工作;
    (七)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工作提供平台和便利条件,对交易各方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进行纠正和指正,对违法违纪问题进行阻止,及时向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八)见证市级公共资源进场交易全过程,确认交易结果,整理和保存交易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九)协调有关部门对市级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协助处理交易投诉;
    (十)指导县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交易活动的管理规定,自觉服从交易中心的管理,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业务范围: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次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1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类项目,单次采购2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下同)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
    (三)纳入财政监管且立项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其他专业性项目,包括政府融资贷款项目、规划编制、专业咨询设计、评估、审计、档案整理等,集中统购、外包的后勤保障服务、银行金融保险业务、法律事务和其他商业服务;
    (四)公立医院、民办公助医院医疗器械及耗材采购;
    (五)其他依法必须以招标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场承担的采购项目。
  第十四条  土地与矿业权交易业务范围: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或合作建房);
  (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明确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四)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
  (五)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六)人民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七)矿业权交易;
    (八)其他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场承担的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转让等交易项目。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交易业务范围:
    (一)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水利枢纽、引(供)水、滩涂治理、排涝、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轨道交通、污水处理及排放、垃圾处理、排水、地下管道、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车场等市政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项目;
    7.供水、供电、供气、集中供热等项目;
    8.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体育、旅游项目;
    9.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项目;
    10.保障性住房项目;
    11.其他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12.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供水、供气、公共交通、车辆保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及服务投资者或者经营者。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
1.使用各级政府财政性资金或者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及借贷资金的建设项目;
2.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项目;
    (五)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国有资金投资效益的服务项目;
(六)国家垄断或者控制产品的经营权出让项目;
(七)选择社会投资主体的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八)国有自然资源的经营性开发项目;
(九)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十)其他依法必须以招标方式进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场承担的建设工程交易项目。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业务范围:
    (一)国有和集体产权、行政事业单位和集体单位资产(产权包括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租赁权等,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金融企业类产权和上市公司国有集体股权交易另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三)特种行业经营权(包括污染物排放权、出租车和旅游汽车经营权、公交线路经营权等);
  (四)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
  (五)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六)路桥和街道冠名权;
    (七)城市占道经营权;
    (八)司法或行政机关罚没物拍卖、法院涉诉资产拍卖;
  (九)政府特许经营;
    (十)保障性住房的商铺、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或资产处置;
    (十一)其他可收益市级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
    (十二)其他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方式进行交易或不宜由市场承担的产权交易项目。
  第十七条  其他领域交易业务范围:
  (一)统一纳入财政监管的资金项目,包括项目的规划编制、咨询、评估、审计、外包后勤保障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的选定;
    (二)非财政性资金用于社会公共事务而采购的物品、工程和服务;
    (三)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定必须进场公开交易的国有企业的专项资金项目;
    (四)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制订的其他需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须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我市实际,按照上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范围,根据有关规定,编制《河源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目录》(下称《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九条  按照“成熟一项、进场一项”原则,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符合市场化配置条件的市级公共资源项目,及时向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更新补充调整《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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