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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印发《创建社会创新项目的指导意见》
来源:政策研究室 时间:2013-04-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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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社会创新项目将获财政扶持

    4月12日,我市印发《创建社会创新项目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我市每年都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社会创新项目评比活动,被评为示范项目或实验基地的,可获得2万元和5万元的创建工作经费扶持;若项目在县区,县区财政要给予一定的创建配套经费。

    根据《指导意见》,我市将按照“注重民生、改革创新、协同共治、典型示范”的原则,确定、实施和推广社会创新项目;凡社会创新项目,均需具备创新性、持续性、可复制性、社会协同性和实效性5项基本要求。按照项目创建阶段和评审结果,社会创新项目分为社会创新观察项目、社会创新示范项目和社会创新实验基地3类。

    按照《指导意见》规定,每年1月—3月,各地、行政及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凡符合条件者均可申报社会创新项目。申报创建项目,由市社会创新咨询委员会遴选、市社工委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启动实施。

    《指导意见》还对创建项目的申报评议工作作了具体要求。《指导意见》明确,我市每年都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社会创新项目评比活动,被评为示范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2万元创建工作经费扶持;被评为实验基地的,由市财政给予5万元创建工作经费扶持。

    此外,对于在社会创新项目中探索出来的好做法、好经验,市社工委将在全市范围内进行推介、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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