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发电 孙 锋程越华 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电单位 签批盖章 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社工委《河源市深化社会组织 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委、政府,市直和中央、省驻河源副处以上各单位: 市社工委《河源市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社工委反映。 中共河源市委办公室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河源市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工作方案 市社工委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组织体制改革,根据省社工委《关于印发<深化社会组织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粤社委电〔201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体制改革 (一)全面落实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 1.工作目标:严格按照“五自四无”标准,对全市行业协会商会进行普查,全面掌握其发展状况,并通过自查和抽查等形式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剪断行业协会商会与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利益链条,确保2006年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去行政化”目标全面落到实处。 2.标准细则: (1)新成立的行业协会商会由企业自主发起成立,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指定发起人。 (2)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强制企业入会。 (3)行政部门不得将行业协会商会会员缴纳会费作为行政审批的条件。 (4)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公推公选,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指派或推荐人选。 (5)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含离退休3年以内的干部)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已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须在2012年12月底前辞去所兼职务。 (6)行业协会商会及其下设机构自聘人员,不得有行政事业编制。 (7)行业协会商会自主办会,按章程开展活动,业务指导单位不得干预其日常工作。 (8)行业协会商会不得与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合署办公,如使用政府物业,应通过市场方式取得,并以协议予以明确。 (9)行业协会商会自筹经费,独立建账,自主理财,业务指导单位不得代管或兼管其财务,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商会报销费用,不得占用或借用其资产。 3.具体措施及分工要求: (1)专项整治。部署开展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专项整治工作,向社会公布行业协会商会民间化的标准细则。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对照标准细则和通知要求自查自纠,并将整治结果报市民政局,此项工作由市社工委、市民政局负责,2012年10月底前完成。 (2)抽查监督。开展行业协会商会“去行政化”专项整治工作并组织抽查。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社工委、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法制局配合,2012年11月底前完成。 (3)社会监督。公开整治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2012年11月底前完成。 (二)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去垄断化”改革。 1.工作目标:积极稳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去垄断化”改革,推行“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激发行业协会商会自我发展的活力。 2.具体措施及分工要求: (1)根据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台贯彻落实进一步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的措施,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各县区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2012年10月底前完成并报市民政局。 (2)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评估标准,修订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并适时继续推进评估工作,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的退出机制。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治理机制 (一)完善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 1.工作目标: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推动社会组织不断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提高服务能力。 2.具体措施及分工要求: (1)引导行业协会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民主办会机制,明确组织宗旨、组织原则、议事规则和权责分配,按照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的原则规范行业协会商会的权力配置与制衡机制,确保其民间性、开放性、自治性、非垄断性和非营利性。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2012年12月底前完成。 (2)落实省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财产制度、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内外监督机制等制度规范和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提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服务能力和社会公信度。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市法制局配合,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1.工作目标:参照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厘清各职能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建立健全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系。 2.具体措施及分工要求: (1)重新梳理和界定部门职责。一是明确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应主要承担与登记相关的监管责任;二是发挥社会组织党工委指导社会组织党建和群团工作的作用;三是公安、消防、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价格、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质监、司法、金融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社会组织进行服务、指导和管理,并承担相关的监管责任。此项工作由市社工委牵头,各有关部门配合。各部门的监管意见于2012年12月底前报市社工委。 (2)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机制。建立社会组织统一信息系统,实现基本信息、业务办理、通知公告、统计调查、服务公示、便民回答、信用信息动态记录、诚信公示、失信惩戒、社会评价、投诉举报统一平台管理,将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2012年12月底前完成《建设社会组织诚信管理体系工作方案》。 三、逐步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治理结构 (一)深化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改革。 1.工作目标:将行业协会商会体制改革的经验拓展到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以此带动其他类别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改革,积极、稳妥和有序地清除社会组织体制中的计划经济痕迹,激活社会的“自组织”功能。 2.具体措施及分工要求: (1)贯彻落实省《关于进一步促进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发展的若干规定》和该两类社会组织“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的标准细则,放宽准入限制,降低登记门槛,鼓励民间人士自我发起成立该两类社会组织。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落实。 (2)对各级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现有的公益慈善类和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实行“去行政化”和“去垄断化”改革。此项工作由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区负责,2012年底前完成,落实情况报市民政局。 (3)转变志愿服务方式,探索构建与社会服务机构和社会服务项目紧密结合的志愿服务体制,形成由社会服务机构发展志愿者队伍,建立社工队伍,探索“社工+志愿者”的社会服务新模式。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部门配合,2012年12月底完成方案。 (4)贯彻落实《粤港合作框架协议》和《粤澳合作框架协议》,支持港澳服务提供者到河源举办老年人、残疾人等社会福利机构,开展服务。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2012年12月底前制定有关办法。在粤港澳三地达成社工专业资格互认共识的前提下,按照广东省关于港澳两地的社工专业资格的有关确认办法,落实有关政策,推动粤港澳社会福利界更紧密的合作。此项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社工专业资格认证工作,2012年12月底前制定有关办法。 (5)落实省《关于培育发展城乡基层群众生活类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广东省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促进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发展,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负责。 (二)强力推进政府职能转移。 1.工作目标:建设服务型政府,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转移职能的力度,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使社会组织成为公共服务的重要提供者。 2.具体措施及分工要求: (1)明确政府职能转移的原则和步骤。对市委、市政府列明的政府职能转移事项,以转移为原则,以不转移为例外,不折不扣地坚决执行;对暂未列明要转移的事项,除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等法定职能应当保留外,其余职能应根据各级各部门的实际,采取转移、授权和委托等方式,逐步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此项工作由市编办牵头,市直各部门配合落实。2012年10月底前出台市级第一批政府职能转移目录,市直有关部门参照目录抓好落实。 (2)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目录。按照“分级管理”和“养事不养人”的原则,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出台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及具体目录,探索建立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标准和绩效考核体系。此项工作由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2012年11月底前完成。 (3)推动建立由独立第三方负责的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衡量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和购买服务资质的主要标准。2012年11月底前出台首批具有承接政府职能和服务资质的社会组织目录,2015年底前完成对全市社会组织的评估。此项工作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4)建立机构编制倒逼机制。凡社会组织能够有效提供的公共服务,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事业单位,不再新增事业编制,倒逼各级各部门以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新增的公共服务。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鼓励具备条件的部分公益三类和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根据职能定位向社会组织过渡。落实《广东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体系。此项工作由市编办、市财政局负责,2012年底前完成。 四、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参照本方案制定本地的工作方案,切实推进社会组织体制改革。 (二)每季度由以上具体执行的各委员单位向市社工委汇报一次本方案的落实情况,再由市社工委统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一次本方案的落实情况。 (三)本方案由市社工委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社工委统筹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