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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河源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11-10-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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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发展,我市部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发生了很大变化,个人收入更呈现多元化;另外从今年91日起,将实行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新税法精神,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经市地税局研究决定,凡账册不健全、不能正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各类承包户、承租户、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从20119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按以下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依营业收入总额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制订并与此文相冲突的政策规定一律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河源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行业

原核定征收率(%

修订后适用核定征收率(%

适用范围

 1

工业生产

1.5

0.9

工业生产行业(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2

1.2

加工、修理修配

  2

商品销售

2

1.2

商品批发、零售、批零兼营

3

服务业

2

1.2

饮食、旅业、租赁、旅游、仓储、代理、广告、咨询、翻译、普通理发、物业、家政、设计、洗车、其他服务业

2.5

1.5

美容美发以及兼营与美容、美发有关商品销售、桑拿、按摩、沐足

4

娱乐业

2

1.2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网吧、氧吧、台球、保龄球、游艺等

3

1.8

游戏厅

5

文化体育业

2

1.2

经营文化、体育活动的业务

6

交通运输

2.5

1.5

货物运输(公路、内河货物运输)

7

建筑安装

2

1.2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璜、其他工程作业

0.4

0.4

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承包人、挂靠户和其他从业人员

 8

房地产

2

1.2

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9

采矿业

2

1.2

个人销售矿产品

 10

其他行业

0.4

0.4

承包户、承租户、挂靠户

2

1.2

凡上面未列举的行业都归入本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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